第A04版:法治综合

“我国进入轻罪时代,犯罪治理亟待变革”

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召开 专家热议“轻罪治理”体系构建

本文字数:1538

□记者  胡蝶飞

“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治理理念和实践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司法实践逐步开展以轻罪为中心的治理工作,但仍未形成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相应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都有待调整,亟须实现犯罪治理领域的深化变革。”

面对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刑事领域如何应对?轻罪治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哪些困境与难点?如何构建完善轻罪治理现代化体系?在12月9日召开的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上,来自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就“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且深刻的探讨。

“中国刑法正呈现出‘犯罪圈不断扩大、轻罪重罪加速分化,但配套立法与机制相对滞后’的整体样态。”在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看来,面对这样的犯罪治理结构转型,如何厘清明确“轻罪”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如何审视推动轻罪治理对刑事领域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的重塑与建构、如何在轻罪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刑事律师的作用等问题,都值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去深度探索和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论坛上分享了一组数据:近20年来,我国刑事案量不断增加,检察起诉从1999年的82.4万件增至2019年的220万件,刑事犯罪结果也发生了变化,严重暴力犯罪起诉量从16.2万人降到6万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0.4%上升到83.2%。

“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动,必然要求刑事治理机制和程序的改进。”“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治理理念和实践改进被提上议事日程。”在樊崇义看来,目前,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治理,并与重罪治理加以区分,是当下的一个首要任务。“要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加以治理。”

樊崇义表示:“要站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待轻罪治理问题,来高标准对待刑诉法的第四次修改。”同时要深刻理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涵义,遵循司法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充分认识轻罪治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把握轻罪治理的基本诉讼原理。

针对当前中国式轻罪治理现代化在程序中还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樊崇义认为“轻罪与重罪划分标准”是第一要义。

鉴于我国尚无犯罪分层的直接立法规定,理论界对如何界分重罪、轻罪给出了不同方案。“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分水岭,虽然简便易行,但难以反映犯罪的主客观情形,也人为所缩限了轻罪案件的实际范围。”樊崇义介绍,实践中,通常以检察建议刑或法院宣告刑为标准进行区分,“迫切需要从刑法、刑诉法立法上解决划分标准问题。”

推动和完善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建构,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是一定要构建的,这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至于是否要单独构建,这个可以进一步研究。”在樊崇义看来,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构建中,应包括参与刑事协商程序的主体、内容,协商阶段、适用法律文书、证据认定标准等等。同时,还要完善出罪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轻罪治理,更重要的是要把如何从治罪变成治理,将两者结合,把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起来,从而化解矛盾。”樊崇义说。

轻罪治理,那是否意味着要在刑法中大规模增设轻罪?

“我认为,刑法中大规模增设轻罪,目前不是一个稳健、可行的选择。”“要慎之又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态度明确。“刑法的大规模调整要慎之又慎,但是建议可以考虑程序法上的调整。”

时延安认为,轻罪治理从刑法修正的思路,要在“螺丝壳里做道场”。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增加罚金刑的适用等。

论坛上,围绕轻罪治理实践,专家学者还从立法与司法、理念与制度、实体与程序等不同角度提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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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我国进入轻罪时代,犯罪治理亟待变革” 2023-12-11 2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