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圆桌

“退一赔十”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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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连续购买、标签瑕疵以及小作坊食品“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知假买假和连续购买

和晓科: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有很大一部分针对的是一直以来争议颇大的“知假买假”和连续多次重复购买的情况。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于小额消费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就导致有人不但知假买假,而且进行连续多次小额购买,每一次都要求适用这一规定来计算赔偿额。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主张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李晓茂:由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怎样算“瑕疵”之前并无明确界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时,应当根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的主观状态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对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种属于“瑕疵”和三种不属于“瑕疵”的具体情形。

其中,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的;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属于标签、说明书的“瑕疵”。

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的;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的;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则不属于“瑕疵”,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

潘轶:近年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遭遇索赔的情况引发了一定争议。2021年,重庆的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向顾客售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后,被顾客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这些熟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判决“退一赔十”共计约5万元,该案判决引发了对于小作坊食品的食品安全认定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虽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如果实施,那么将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果只是违反了地方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如果索要惩罚性赔偿,需要有相关部门对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出的认定,或者需要自行对此举证。

■链接

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最高法就相关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据“红星新闻”报道,11月3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共16条,对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罗列。就在11月30日当天,最高法还发布了四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绍,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制定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都为解决同一类问题,案例生动具体,司法解释规范明确,司法解释都是从案例中总结的,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最高法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最高法表示,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而《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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