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综述

共议信托领域的前沿问题

本文字数:1567

□见习记者  朱非

12月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的第六届两岸信托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科技园召开。与会专家围绕信托领域的前沿问题展开交流。

建议放宽信托业

准入门槛或管制限制

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王志诚教授以“新加坡及香港信托法制及业务之发展、创新及启发”为题,介绍了新加坡和香港信托法制的沿革、修正及业务特色,并对新加坡和香港信托业的设立和管制模式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在未来若建立两岸信托资产管理市场,建议放宽进入信托业的准入门槛或管制限制。

来自香港大学法学院的两位教授以Trusts in Hong Kong:Historical Application and Current Practice为题,何锦璇教授从香港特区的家族信托历史引入,通过家庭信托、家族信托、离岸家庭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的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的信托制度,指出香港可以通过法院发挥信托监督辅助机制;李颖芝教授举出企业信托、慈善信托、离岸委托人指示家族信托例子,介绍了香港特区委托人保留财产所有权、免除受托人义务的司法应用,指出信托已广泛应用于各种财富管理业务中,未来还需关注现代信托离岸信托创新的合法性问题。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毕经纬以“论澳门法对信托法制之引入——以信托法与民法典之衔接适用为视角”为题,认为澳门信托立法需要考虑信托制度与澳门法理及现行法规定的衔接,并具体论述了澳门“信托法”与债法、物权、继承法的衔接,最后总结表示:信托法不等于信托业法,考虑到澳门信托发展的特殊情况,就信托法及信托业法的制定而言,应不急于规范信托业,而应当先观察市场发展情况再作规范。

台湾铭传大学法律系陈佳圣讲师以“台湾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及续建机制之探讨:以预售屋买卖承购户之权益为中心”为题,对预售屋买卖履约担保不动产开发信托的名词定义、基本架构及流程和不动产开发信托续建机制等作全面介绍,并探讨了不动产开发信托之信托目的、受托人与融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承购户续建决定权等问题。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以“信托受托人责任免除的限度”为题,他从司法判力的裁判差异引入,明确了合同和信托的差异,认为二者区别在于任意性和强制性的届分,并分析了合同免除限度的正当性。他通过类型化研究方法,为信托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解决建议。

建议《民法典》明确

信托财产所有权性质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磊以“REITs发起人的中日比较研究”为题,介绍了公募REITs发起人的激励,提出激励目的是降低发起人设立REITs的成本,鼓励其拿出更多好的资产来设立REITs,并提出了资产增值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的解决方案。

他还介绍了公募REITs发起人的约束,认为问题成因是发起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不得低于20%的要求,从而导致“一股独大”,控股股东压迫中小股东的风险突显。就此提出的问题解决方案是:设置分散持有要件,降低出现控股股东的概率,确保REITs的投资通道属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以“作为资管基本法的信托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题,提出应以功能主义为导向,对投资标的涉及证券类的资管产品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本法,不涉及证券的资管产品依企业形式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

复旦大学高凌云教授以“资产管理的法理基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定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为题,基于对构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持有信托财产的完整所有权问题的思考,挖掘借鉴古日耳曼法中“总有”的概念,提出以总有为基础确立信托财产所有制,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信托的内容,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信托法律规范,通过新设“总有”制度来为信托财产权找到安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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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7共议信托领域的前沿问题 2023-12-13 2 2023年12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