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获悉,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于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今日(12月15日)起,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
据悉,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为支持推进“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重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记者了解到,本市现行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于2014年发布,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内环以内低于450万元/套、内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此次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中,取消了对于实际成交价格的限定,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目前,本市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5%;二套住房贷款方面,普通住宅为不低于50%、非普通住宅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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