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早鸟票”非最低价 想退差价维权难

本文字数:1386

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章炜

看演出提前买“早鸟票”,一定能享受到给力的优惠力度吗?不少消费者提前购买了“早鸟票”,却发现商家推出的优惠票价一个比一个低。对此,律师表示,“早鸟票”是一个网络流行词,概念也来自于国外,通常是指正式演出前的预售票,价格往往低于正价票,但不必然是“最低价”。除非商家在销售“早鸟票”时宣传诸如“最低价”“最优惠价”或类似意思表示,否则消费者主张“差额补偿”较难成立。事由:

王先生在某票务平台花费228元购买了一张原价为338元的“东莞潮TAI音乐节”的“早鸟票”(商家提前放出的折扣票)。随着演出时间的接近,王先生发现,原本自己购买时已经享受折扣的票出现了更低的价格,而且在许多平台同时销售,价格一个比一个低。更令王力难以接受的是,后面居然出现了加油送票、当地某高校免费送票等情况。于是,王先生想退票再从其他平台购买价格更低的票,但商家表示无法进行退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来电咨询,可否要求退票或者退差价?演出票务宣传促销是否应明示保价?律师解答: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瑞鹏表示,所谓“早鸟票”,来源于国外的“early bird tickets”,指一般航空公司或者酒店的促销活动,通常提前两到四个星期左右预订,能够享受较低的折扣。传入国内后翻译为“早鸟票”,意为“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是主办方在票务上的一种吸引消费者的营销模式。虽然与“正式票”相比,“早鸟票”通常价格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必然作出“最低价”或“最优惠价”等意思表示。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主办方在销售“早鸟票”时并未作出上述承诺,即使之后票价更低,主办方也不属于欺诈行为,无需“退一赔三”。反之,若商家在销售“早鸟票”时宣传为“最低价”“最优惠价”或承诺“保价”“退差价”,王先生有权要求退差价或“退一赔三”。

另外,“保价”即“价格保护”“价格承诺”,系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而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所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一般表现为商家承诺售后价格降低时向消费者补偿差价。“保价”通常作为格式条款出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若演出票务宣传促销时,主办方提供“保价”,该承诺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主办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要求说明。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早鸟票”非最低价 想退差价维权难 2023-12-19 2 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