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朱珠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受理了4起因情感纠纷或冲动泄愤在家中放火的涉火类犯罪案件。检察官表示,上述案件嫌疑人到案后,经常以“我在自己家里烧自己的东西”“我烧我自己的房子”提出质疑。检方表示,无论是否在自己家中,也不管燃烧的财物是自己所有或是他人所有,只要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放火罪。
“有的嫌疑人表示,其放火后自己主动灭火,是否仍然构罪?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检察官表示,如果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引发火灾,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的这一刻,就构成了放火罪的既遂,即使主动扑灭火焰,也已经构成了放火罪,但事发后积极灭火避免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检察官同时强调,只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威胁,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就构成放火罪。即便只是“点火释放情绪、排解怨愤”,无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行为人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此外检察官指出,放火罪损失金额的认定会影响到定罪量刑,在司法办案中根据相关办案规定,司法机关会以“直接损失”认定涉案金额并进行评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