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张娜娜 李重托
本报讯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本案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持续多年财务造假情形,在该公司挂牌前后多家不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涉及新三板市场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2013年12月13日,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某证券公司作为科技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和推荐人,某律师事务所为挂牌提供法律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为科技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半年报及年报等提供审计服务,某评估公司为科技公司股改提供评估意见。
2017年8月11日,科技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接受证监会调查的公告》,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发来的《调查通知书》,该通知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7年6月30日,科技公司发布新聘请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的公告。
2020年11月16日,上海证监局分别对科技公司、徐某某、祝某某、庄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均载明科技公司存在虚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虚假记载违法行为。被告祝某某(时任总经理、监事)和庄某(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是科技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原告因投资案涉科技公司股份发生亏损,将科技公司、庄某、祝某某以及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一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祝某某、庄某分别承担60%、2%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区分各中介机构对案涉八次虚假陈述行为参与程度的基础上,判定A会计师事务所在20%的范围内对其参与审计的科技公司挂牌时2013年上半年虚增收入以及2013年、2014年、2015年年报中虚增收入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在15%的范围内对挂牌时2013年上半年虚增收入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A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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