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以程序性规模化出罪避免微罪轻罪陷阱

本文字数:3855

黄京平

□  微罪轻罪陷阱的实质危害,在于立法不断扩张刑事法网,不仅没有收获与犯罪惩治和治理成本相当的良好行为规范效果,还造成犯罪惩治和治理任务存量与增量的重合叠加,最终陷入治罪和治理质效同步衰减的负面循环。

□  客观上,存在着相当数量可以裁量不起诉的案件,才能根据程序法实现规模化出罪;相同条件下,如果不能适时、适度规模化出罪,便是违背刑事司法规律、滑入微罪轻罪陷阱的典型表现。

□  稳定程序性出罪的既有规模,并予以适时、适度扩大,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制度规定,而是司法观念的时代转型。不仅要“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还应当修正刑法单中心的错误,确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双中心的司法立场。

轻罪治理的刑事司法,面对的主要问题,因应的司法政策,基本的制度依赖等,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轻罪时代的特点:微罪轻罪陷阱

轻罪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已经处于微罪轻罪陷阱的边缘,或者至少有滑入微罪轻罪陷阱的明显迹象。

微罪轻罪陷阱的主要表现有:受立法积极主义影响,相当数量的微罪轻罪入刑,刑罚制裁边界急速扩张;受执法司法机械化影响,许多矛盾纠纷,非正常地以“犯罪”形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法定犯的数量大幅上升,《刑法》调控的范围扩及到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领域;犯罪圈的扩大化和执法司法的机械化,极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对立面增多,数量巨大的被追诉人因微罪轻罪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对犯罪惩治与犯罪治理用力不均衡,忽视犯罪防治工作,一旦犯罪数量回潮,直接面临“越打越多”的严峻局面;微罪轻罪的非刑事责任附随后果,不仅形成了不利于被追诉人社会生存或者阻碍其复归社会的社会治理难题,而且对被追诉人实际的变相惩罚力度、惩罚持续程度甚至重于刑罚处罚,且实际的不利影响扩及到被追诉人的亲属、家庭成员,造成普遍的株连无辜现象。未来立法继续增设轻微犯罪、扩张刑事法网的趋势,如果不能适度减缓,尤其是难以构建足以产生良好行为规范效果的刑事法网,势必会过度挤占有限的犯罪惩治资源和犯罪防治资源。

微罪轻罪陷阱的实质危害,在于立法不断扩张刑事法网,不仅没有收获与犯罪惩治和治理成本相当的良好行为规范效果,还造成犯罪惩治和治理任务存量与增量的重合叠加,最终陷入治罪和治理质效同步衰减的负面循环。

避免微罪轻罪陷阱危害的目标,是在立法不断新增轻微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收获与犯罪惩治和治理成本相当的良好行为规范效果和犯罪治理效果。实现该目标的基本方法,是以犯罪治理的优质化增量,最大限度地提升犯罪治理的质效,同步减少实体性犯罪惩治的任务增量,将程序性规模化出罪作为具有独特治理功能的基本刑事手段,实现犯罪防治和惩治质效同步提高的良性循环。

司法出罪的政策需求和运行空间已经具备

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实现,必须以具有司法出罪的政策需求和运行空间为前提。司法出罪的政策需求和运行空间,只能建立于实定法秩序之上。司法出罪的实定法秩序,由已然的出罪现实性和未然的出罪可能性构成。换言之,客观上,存在着相当数量可以裁量不起诉的案件,才能根据程序法实现规模化出罪;相同条件下,如果不能适时、适度规模化出罪,便是违背刑事司法规律、滑入微罪轻罪陷阱的典型表现。

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了已经实现的程序性规模化出罪。全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和酌定不起诉率,2013年分别为4.87%和3.69%,此后缓慢增长,至2021年分别达到16.60%和13.54%;八年时间,分别增长了10个百分点左右;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确立和司法强力推进,对不起诉率、酌定不起诉率的增速提高,助力相对明显。最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的不起诉率和酌定不起诉率,分别陡然增长到26.30%和23.67%,一年时间就分别增长了10个百分点左右;2023年前三个季度,两项指标数据,分别为28.30%和25.47%、27.10%和24.39%、25.80%和23.22%,波动微弱,预计全年与上一年度总体持平。2021年酌定不起诉人数不到29万人,2022年发展到46万余人,预计2023年将超过50万人。考虑到慎诉政策从正式确立到转化为普遍、持续、稳定的司法办案结果需要一定过程,2022年及之后的相关统计数据,才足以完整显示慎诉政策决定规模化出罪的规律。

审判机关的统计数据,能够显示未来可能实现的程序性规模化出罪。2020年之前,全国生效刑事判决人数缓慢增长;自2021年开始,该绝对数明显减少;2018年以后,各类轻缓刑罚所占比重,总体变化趋势相对平稳,没有显著的增高或降低变动。数据表明: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慎诉政策的实施,同时对程序性出罪和轻缓刑罚裁决,具有实质性影响。2.在不起诉率和酌定不起诉率于2022年陡然增长的同时,各类轻缓刑罚所占比重或者几乎没有变动,或者反而有所增长。例如,轻缓刑罚Ⅰ(包括不满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为62.16%和61.83%。这表明,在裁量不起诉案件规模化增长的同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际决定了轻缓刑罚的增长。3.2022年,轻缓刑罚Ⅰ、Ⅱ(最高为拘役)、Ⅲ(最高为缓刑)所占比重,分别高达62%、45%、29%,绝对数分别高达88万余人、63万余人、40万余人。这其中包含相当数量的可以程序性出罪的案件或被追诉人,只要慎诉政策稳妥、充分落实,程序性出罪未来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现实的拓展空间。

程序出罪在分层出罪制度中的地位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分层出罪制度。该制度,依次主要由未达犯罪成立标准的实体性出罪、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包含附条件不起诉等)、法院裁判实体性无罪构成。

程序性出罪在分层出罪制度中的地位,体现为以下特征:

首先,依据立法精神,分层出罪制度,实际是由刑事政策主导的。其中,严控入罪门槛的实体性司法政策,与调节出罪尺度的程序性司法政策,具有不同的功能发挥方式或路径。根据慎诉政策,对已经达到或超过入罪门槛的案件,行使起诉裁量权,决定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是程序性的司法相对非罪化处断。实体性司法政策和程序性司法政策,共同成为司法相对非罪化的实际支配因素、真正决定因素。在严格限制入罪的基础之上,适度扩大出罪尺度,是两种司法政策协调作用的基本方式。

其次,程序性出罪,是分层出罪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建立于实体性出罪基础之上。实体性规模化出罪,主要由刑事政策制约下的立法和司法规范共同设置的罪量要素实际控制,以“不构成犯罪”为基本属性。程序性规模化出罪,是在已经满足犯罪成立条件基础上的政策性出罪,“构成犯罪但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其根本特征。

再次,属于程序性相对非罪化处断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在整个分层出罪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酌定不起诉,更是实现慎诉政策目标、决定出罪规模的最基本方式。数量特征上,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和法院裁判实体无罪的案件数量,与程序性相对非罪化处断的案件数量相比,微乎甚微。

第四,程序性出罪,与实体性出罪的功能不同。规模化的实体出罪,采用明晰的标准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以明确犯罪惩治功能的作用领域。规模化的程序出罪,犯罪治理(犯罪防治)功能突出,表现为,对本应处以刑罚的行为,仅给予程序性刑事制裁,以收获不使用刑罚方法、但比定罪处刑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最后,在分层出罪制度确定之后,规模化出罪的路径选择,极度青睐能够制衡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的起诉裁量制度,并没有采用或很少采用以司法规范提升入罪门槛的方式实现司法绝对出罪。具体的制度进路,是适度扩张司法相对(裁量)非罪化的适用,谨慎限制司法绝对非罪化的操作;客观效果上,有助于实现司法非罪化对立法犯罪化的必要制衡,维持立法犯罪化与司法非罪化的合理均衡状态。

程序出罪需要司法观念的时代转型

实定法秩序上,支配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实际控制标准,是“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支撑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制度,是以刑罚需罚性为决定性条件的起诉裁量制度。

慎诉政策,是明确针对轻微犯罪、以实现程序性规模化出罪为主旨的专门司法政策;实现立法入刑与司法出罪的适度制衡,避免落入微罪轻罪陷阱,优化刑事司法的犯罪惩治与犯罪治理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慎诉政策无以替代的固有功能和核心价值。

稳定程序性出罪的既有规模,并予以适时、适度扩大,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制度规定,而是司法观念的时代转型。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立法确定的刑事程序法基本任务。但是,刑法的正确实施,不只是刑法的适用,更不能等同于定罪量刑活动。正确实施刑法,还包括以适用刑法定罪量刑为威慑手段,对轻微犯罪裁量不起诉,实现司法相对非罪化处断的犯罪治理功能。

2.轻罪治理的刑事司法,应当修正刑法单中心的错误,确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双中心的司法立场。双中心的刑事司法,适用实体法定罪量刑的犯罪惩治功能,根据程序法裁量出罪的犯罪治理功能,各自相对独立实现。

3.完整的刑事制裁,由实体性刑事制裁和程序性刑事制裁构成。程序性刑事制裁,是程序性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制度根据之一。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压制性,以刑罚适用为威慑的依附性,普遍适用非刑罚制裁措施的替代性,以及认罪认罚基础上自愿接受刑罚替代措施的自愿性,是程序性刑事制裁的固有特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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