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治剧焦

“复仇”故事里关于家庭教育的反思

本文字数:3016

《涉过愤怒的海》

导演:曹保平

编剧:曹保平  武皮皮

焦华静

主演:黄  渤  周迅  祖峰

张宥浩  周依然

制片国家/地区:中国

上映日期:2023-11-25

片长:144分钟

内容介绍:

老金为供女儿金丽娜留学而终日捕鱼,却意外得知女儿身中17刀离奇身亡的死讯,而此次事件最大的嫌疑人指向了女儿的男朋友李苗苗。面对如此沉重的打击,老金深感痛苦和无助,决心踏上跨海寻仇之路。与此同时,嫌疑人李苗苗却在母亲景岚的庇护下不断潜逃。因此,愤怒的老金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绑架了李苗苗并对他进行严惩。

然而,在这过程中,一系列复杂的人物关系和事件发展交织在一起,使得整个故事的走向更加扑朔迷离。

电影《涉过愤怒的海》通过一桩少女被害凶案,揭示嫌疑人与被害人两个家庭背后隐藏的人性真相。“这不是一部简单的复仇爽片。”曹保平表示,“电影中有激烈的情节和视觉刺激的场面,但在讲好犯罪题材故事的基础上,电影试图从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出发,深入探讨原生家庭的爱与罪。”

曹保平曾执导《李米的猜想》《烈日灼心》《追凶者也》等高分犯罪类型电影,他始终坚信,电影要给予观众“狂风暴雨般浓烈的情绪力量”。影片《涉过愤怒的海》依旧聚焦犯罪题材。

电影改编自老晃同名小说,于2019年开拍。曹保平在谈及改编思路时透露,“将电影处理成寻找凶手的动作类型片也是一种方式,但我个人不太满足,希望为影片注入多样的生命力。”在曹保平看来,这个故事对于“亲子关系”“原生家庭教育”等社会话题,具有很大解读空间。“这是我在这部片子里的野心。”

《涉过愤怒的海》的海报上写了“建议18岁以下观众慎看”的提示,因为影片涉及绑架、囚禁、杀人、斗殴、追凶、以暴制暴等,各种元素生猛,观众看完仿佛淋了一场“愤怒”的雨。但在“愤怒”情感的外壳下,影片直指原生家庭的痛与伤,更多讲述的是“爱的教育”“爱与救赎”。

比如,老金并非完全出于父爱而进行复仇,他首先为自己被剥夺了做父亲的权利,甚至是丢了面子而感到愤怒,这些人物动机的细节散落在影片的细枝末节里。当面对女儿的尸体无法控制地呕吐时,他还得在心里反复提醒自己“那可是你亲闺女啊,你得疼啊”;他酒醉后对日本警官吐露心声,“她是我老金的闺女,她被杀了是我的笑话”;当他发现女儿有不为自己所知的一面,他又开始在心里怀疑女儿……在这些细节铺垫下,观众可以看出老金为女儿复仇的动机更像是为了出一口气。

电影《涉过愤怒的海》上映前用“愤怒”的情绪作为营销点,但其实影片里关于家庭、抚养、心理健康等相关问题的呈现,才是该片最大的看点。《涉过愤怒的海》是用一出“父爱复仇”告诉观众“愤怒是多么无能”——愤怒或许不是因爱而起,也不能弥补曾经缺失的爱。

在曹保平的镜头呈现中,“愤怒”的过程不是发泄情绪,而是更多地带给人思考。比如电影中,老金与景岚两位主角代表的就是两种典型的父母形象,一位是忽视女儿的父亲,一位是过分溺爱孩子的母亲,这两种极致的亲子关系,也造成了李苗苗和金丽娜的性格问题。金丽娜极度渴望被爱,对爱的渴求、失爱的恐惧,已经呈现出一种病态心理,电影中她认为“爱就是要故意将双手冻至冰冷,对方愿意给自己暖手才行”,甚至“爱需要有痛感”,这都来源于她小时候不被父亲重视和关爱的影响。李苗苗则被景岚溺爱得有恃无恐,而且擅长伪装。他会利用父母的心软,达到阻止两人离婚的目的;他会为了寻求母亲再一次庇护,假装委屈可怜,转脸眼神又变得凶狠冰冷;他给街头流浪汉的汉堡里藏着硌牙的石子,送给妹妹的玩具中藏着毁容的液体,这些都是充满恶意的行为。影片中两个孩子的成长,被一次次悲剧事件叠加,最终走向不可挽回的局面,在片尾出现一行字幕——“唯有父母之爱,是人一生最初与最终的‘安全岛’”,如何进行“爱的教育”是影片最具现实意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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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老金为寻李苗苗,冲进景岚的家中反而被景岚锁在地下室内,老金通过使用墙纸、微波炉等方式将地下室点燃,迫使景岚给他开门,而景岚的父母正在楼上熟睡。老金的行为看似是“自救”,但其实已经涉嫌放火罪。

解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老金点燃地下室的行为已然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害,涉嫌构成放火罪。

要明确的是,老金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行为人构成紧急避险,必须满足紧急避险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制、限度等条件。老金虽被锁在地下室,人身自由遭到限制,但是放火引景岚开门并不是老金在当时情况下的唯一办法。同时,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损害一较小法益从而保护一较大法益,在老金生命安全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其人身自由与公共安全的差距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剧情:李苗苗为防止娜娜逃走,多次通过窗户将娜娜的鞋子从高空丢下。这一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但已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构成了危险,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

解析: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然而,在该罪名确立之前,类似行为涉及罪名纷繁复杂,司法适用也存在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对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意见》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高空抛物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本身具有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的属性,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言,只要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物等法益造成程度相对轻微的抽象危险,即使尚未达到紧迫性、现实性和严重性的标准,则可构成高空抛物罪。

剧情:老金的女儿娜娜在日本留学期间身中17刀后因失血过多身亡,而与娜娜最亲近的她的男朋友李苗苗,同时也是杀害娜娜的最大嫌疑人。痛失女儿的老金不顾所有人的劝说,执意去找李苗苗,要为女儿报仇。那么在现实中,如果我国公民在日本发生意外,该如何追责?

解析: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公民在日本发生意外,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都是在日本,应该由日本警方负责处理。但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被侵犯,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人来到我国境内,在一定条件下,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外国人在境外侵犯我国公民。根据《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公民在国外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在国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整理自综艺报、齐鲁晚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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