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住店遗失贵重物品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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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客人主张贵重物品丢失,首先需要举证自己携带了相应的物品,并将其留在酒店或交给酒店保管,最终物品丢失了。

□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何琳琳

客人在入住酒店后,反映贵重物品丢失,作为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这是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却又颇难处理的问题。

首先,入住酒店的客人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酒店提供的保管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无偿保管合同,酒店的保管服务是基于客人入住或是进行相关消费,此时的保管服务应认为是一种附带服务。

酒店不能因为提供无偿保管服务,而宣称“对保管物品概不负责”。如果酒店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酒店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客人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实际住店过程中,客人的物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件无法随身携带的物品,如行李箱等;一类为小件的,客人应当随身携带的物品,比如现金、手机、手表、相机等。

对于后一类贵重物品的遗失,很大程度上需要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因为这类物品通常应当在客人的严密保管之下。当然,客人入住酒店时,酒店工作人员也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告知等形式,提醒和强调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针对这类贵重物品,客人有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因此,酒店需要尽到安全提示、设施保障、及时协助等义务。酒店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应当在其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客人主张贵重物品丢失,首先需要举证自己携带了相应的物品,并将其留在酒店或交给酒店保管,最终物品丢失了。

客人要证明物品丢失及相应的损失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实践中客人往往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因此,物品丢失除特别声明并经确认之外,一般来说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物品的实际损失。

这就提醒所有旅游住店的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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