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参与“手机口”小心吃牢饭

本文字数:2116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开展“断卡”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打各类网络诈骗活动,进一步压缩了涉诈团伙的生存空间。然而,诈骗分子为了躲避打击,开始采用“手机口”作为诈骗手段。

网上还有这样的招募信息:“两个手机一根线,天天入住大酒店”。

那么“手机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又涉嫌怎样的犯罪呢?

什么是“手机口”

和晓科:所谓“手机口”,实质是一种通讯传输的帮助行为。

从目前相关案件的报道来看,“手机口”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种稍微复杂一些,需要架设GOIP、VO 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另一种则相对比较简便,就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

对于电信诈骗分子来说,招募“手机口”一是可以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二是可以在潜在被害人的手机上显示境内甚至是本地的电话号码,增加诈骗的成功率。

随着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手机口”通讯传输已经成为新兴的犯罪话务通道,行为人往往贪图小利,为了赚取所谓的佣金向境外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

由于电诈分子往往利用网络途径招募人员充当“手机口”,因此实践中有很多学生甚至是未成年人将此作为“兼职”。

构成诈骗犯罪

李晓茂:对于参与“手机口”行为的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其一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定性实质是将提供“手机口”的人员视为电信诈骗团伙的一分子,在《刑法》上视为“共同犯罪”。

司法机关认为,这类犯罪人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通讯帮助,致使被害人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当然,这类犯罪人员往往并不实际认识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帮信罪”

潘轶:除了认定构成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对参与“手机口”的犯罪人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通讯传输类帮信犯罪“情节严重”的一些具体情形,如果“手机口”犯罪人员的具体情节符合这些情形,就可能构成“帮信罪”,面临刑事处罚。

■  链接

16名学生沦为电诈团伙“工具人”

充当“手机口”帮助诈骗电话中转

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遂宁警方近日在侦办一起电诈案时,发现诈骗分子电话号码竟为遂宁“本地机主”。随即,16名在校学生参与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浮出水面。

日前,一位遂宁市民遭遇电信诈骗,被骗金额数万元。接到报案后,警方发现诈骗分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竟然是“177”开头的遂宁本地号码。根据手机号码,民警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辖区某学校在校生薛某。

接受调查的时候,薛某承认了提供电话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根据线索,警方又找到了另一学生杨某,随着调查的深入,薛某、杨某身边许多涉案的同学也被一一捋了出来。

据了解,杨某在上网时认识了一个自称“廖某”的男子,对方得知其是学生后,便询问是否想通过架设“手机口”赚钱。因为对方开出了每小时200-300元不等的价格,杨某十分心动,便立即答应下来,并发动起身边的同学朋友一起参与。

据杨某交代,所谓架设“手机口”,就是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用一部手机通过聊天软件与诈骗分子搭建起聊天通道,另一部手机帮诈骗分子拨打受害人号码,然后将两部手机放在一起,接通后让诈骗分子和受害人直接通话。这也是为什么受害人被骗后,发现与其通话的是本地机主。

参与办理此案的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灵泉派出所民警蒋进告诉记者,本案中共有杨某等16名学生参与到帮信犯罪中,他们有的提供电话卡,有的是直接参与到“手机口”业务,帮诈骗分子实现了境外电话语音中转。在案发前的一个月时间里,16名在校学生非法获利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遂宁警方介绍,因为一些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近年来,在校学生参与电诈犯罪的比例不断升高,诈骗分子通过利益引诱,蛊惑学生出租、出售、出借“两卡”,或参与吸粉引流、架设“手机口”等,导致一些认知不足的学生沦为帮信犯罪的“工具人”,自毁大好前程。警方提醒,广大学生一定要守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社交网络账号、手机等,这些都只能本人使用,一旦出租、出售、出借,很可能成为电诈分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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