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王 蕊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投资市场的参与主体,但在信息获得、公司决策参与、公司监督等方面可能都处于弱势地位。
以下笔者围绕小股东的核心权利,分析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及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可以提出的常见诉求。
核心权利
要维护权利,作为小股东首先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公司小股东的核心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权
决策权也称为表决权,是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通常来说一股一票,但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例外约定。表决权作为股东权利的核心之一,使股东能够依据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决策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务进行表决,从而维持或中断公司的运营。
2.收益权
收益权是小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权利。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收益或利润时,股东有权根据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
3.知情权
知情权是小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小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的查阅权、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治理结构的知情权。
4.诉讼权
诉讼权是小股东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诉讼权主要包括直接诉讼权和派生诉讼权。小股东有权针对公司或其股东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如欺诈、疏忽、违反证券法规等。当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公司或其股东的侵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合理补偿时,小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常见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小股东权利遭到侵犯主要是基于下列情形:
1.控股股东的权力滥用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法定程序对外借款或担保、利用“资本多数决”的优势剥夺中小股东的权益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问题,小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1)召集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小股东只要拥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通过召集股东会,小股东可以与控股股东进行谈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起诉讼:如果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直接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赋予小股东的基本权利。
(3)代表诉讼:如果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董事怠于起诉,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的“代表诉讼”,也是小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2.公司不予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是否分红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原则上,分红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但在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作出分配方案的决议,但公司仍不予分红,股东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诉至法院请求分红。
公司是否分红取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定,属于公司自治及商业判断的范畴,小股东对此并无决定权,法院一般也不会介入。如果为了公司的发展,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将盈利用于公司的发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司确实可以选择不分红。
然而,如果小股东认为公司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条规定: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除外。
小股东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并提交法院。具体情形包括:(1)滥用股东权利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员工发放与公司规模、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3)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
在这些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纠正不当行为并分配利润。
3.知情权被剥夺
当小股东的知情权被剥夺时,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小股东有权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诉求
司法实践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的常见诉求有以下这些:
■撤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瑕疵,需判断其是否属于轻微瑕疵。
小股东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满足以下要件: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该撤销权是受到时间限制的,即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其次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其中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几种情形。
由于小股东行使回购权的条件较严格,司法也倾向于审慎保守,不会轻易干涉公司自治事项。
在无法请求公司进行回购时,异议小股东还可以积极寻求其他退出方式,比如通过协商由其他股东受让股份、他人受让股份等途径来解决与其他股东之间的重大分歧。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虽具备独立法人人格,但在内部管理机制失灵,公司受到“董监高”或第三方损害时却无法自救,为此公司法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在完成前置程序后,以股东自身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权益。对于小股东而言(有限公司并未要求持股份额、股份公司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注意监控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一旦上述情形发生且小股东手中掌握相应证据的,可立即依据本条行使前置程序。前置程序行使完毕后董事会、监事会仍不起诉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虽然是以股东名义起诉,但胜诉利益仍归属于公司,股东无权要求被告直接向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解散公司
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为股权占比,但需查看公司章程具体约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且穷尽所有办法后(如一方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召开协商会议、请第三方组织调解、法院组织调解等方式)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司法实践中,由于小股东并未穷尽解救公司的办法或提出穷尽解救公司办法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解散公司诉请的案例并不少见,可见司法裁判对于解散公司持审慎态度。真正走到解散诉讼的地步,法院必定会严格审查公司是否确实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地步,作为小股东方,如果坚持要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必须事先准备好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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