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拍案说法

为筹措留学费用 女儿起诉父母要求分房拿钱

宝山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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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胡明冬

女儿小田因留学资金筹措问题,将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法院会支持小田的诉请吗?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纠纷案件,小田的诉请并没有获得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案件回顾>>>

早些年,因老宅动迁,小田的祖父母获得一套房屋。此后,该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2021年,小田因留学等问题与父母发生矛盾,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于是,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父母起诉至宝山区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庭审中,田先生夫妇表示,涉案房屋属三人共同共有,自取得房屋产权以来,家庭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近年来,夫妇二人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因此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不同意小田的诉请。

宝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该案房屋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首先,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

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

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即小田的祖母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祖母过世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房屋也不宜进行分割。

据此,宝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吗?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该案中,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分房屋,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原被告家庭关系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并未丧失;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

●“共有的基础丧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该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

●“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基础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等理由。

此外,即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但确实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亦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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