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昂贵银鱼邮寄中“失踪”?

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杨怡伦/胡蝶飞

本文字数:1221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杨怡伦

  本报讯  寄件人委托快递公司运输价值不菲的银鱼干和冰冻银鱼,运输过程中货物却“失踪”了。几经追问下,寄件人得知货物因超期变质已经被快递公司视作弃货处理,寄件人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货物灭失孰是孰非?快递行业又该如何有效管理、避免纠纷?法官如何参与行业治理?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足额保价而引发赔偿争议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我什么都没看到,连渣渣都没看到,图片也没看到,什么都没有。”“一个快递的运费就十几块钱,但是它的货物价值可能非常高。”在庭审中针锋相对的双方分别是原告曹先生和被告快递公司。2022年4月19日,曹先生通过手机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银鱼干和冰冻银鱼从深圳运输至宿迁老家。曹先生称其邮寄的600多斤银鱼干和冰冻银鱼市场价值不菲。按照预计三天内就能送达的货物,却在运输途中不知所踪。

  曹先生追问这批货物的物流信息,快递公司称当时收件地区因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货物无法转运至下一目的地。当快递公司寻找到货物时,因耽搁时间太久以及冰冻货物的特殊性质,货物已经全部腐烂变质,最后只能作弃货处理。

  曹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认为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快递公司未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在发现货物变质后亦未告知自己。

  曹先生对其主张的价值25000元的银鱼干和冰冻银鱼,仅保价了8000元。对此,曹先生称在邮寄货物时,快递公司曾向其承诺货物一旦损失会照价赔偿,所以才选择保价一部分。

  快递公司称,曹先生在平台下单时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文本,其中包含相关的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赔偿标准、保价协议等内容,曹先生已签字表示同意上述合同条款,并且不可抗力亦系《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

  曹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快件并非通过曹先生本人的手机下单,瞬时出现众多电子合同条款,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根本无暇细看,因此这种格式合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保价只是快递公司的一项先行补偿的服务,但快递本质还是一项运输服务,安全运送是快递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不能以是否购买保价服务,也不能以是否是全额购买保价服务为赔付的条件。况且,快递公司明知延迟交付,却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生鲜冻品货物安全。因此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付货物损失。

  快递公司表示,针对不同货物,快递公司有不同项目种类的运输方式,其公司在收货时,会询问寄件人是否选择运输要求更高的冷链或冷藏物流,在不出现特殊的意外情况下,原告这批冻鱼从深圳发往宿迁是可以采用正常的物流形式。曹先生只花了36元运费,在购买保价服务时自行选择保价金额为8000元,应属不足额保价,但快递公司无法得知货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快递公司仅同意按照寄件人声明的保价金额8000元进行赔偿。

  庭后,法官和双方开展了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经过充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赔偿曹先生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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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昂贵银鱼邮寄中“失踪”? 杨怡伦/胡蝶飞2024-01-17 2 2024年01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