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银宇
中介带看房屋后,各方都很满意,但卖家突然说不卖了,买家也说不买了。不久,中介却发现买家住在带看房屋里,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跳单”?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案外人邓某(卖方)独家委托中介(原告)出售位于奉贤区海泉路的一套房屋。2022年7月1日,中介将上述房屋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李某(买方)。同日,李某经中介带看,中介、李某及邓某三方就房屋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
同年7月2日,中介、李某及邓某约定前往开发商处就预售合同更名进行商谈,中介将邓某账号提供给李某,当中介达到约定地点处,李某通知中介表示不愿购买案涉房屋了,邓某也表示不卖了。
7月10日,中介发现李某竟居住在案涉房屋,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是自己的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李某进行房屋交易。因中介追要佣金未果,前后分别将邓某、李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邓某、李某支付中介佣金各2.6万元。
在邓某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确认中介于2022年7月1日带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看房,以及绕开中介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中介与邓某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由邓某支付中介佣金2.6万元。
法院查明,2022年7月1日,李某与邓某绕开中介私下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因房屋是邓某向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还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以在开发商处进行预售合同更名方式进行交易。
2022年7月2日,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2022年7月11日,李某与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2574533元,完成更名。2022年7月12日,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认为,中介为李某提供房源,李某也跟着中介实际查看房屋,中介协助上下家进行沟通、撮合,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中介为李某报告订立房屋买卖的机会并提供了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李某亦接受了中介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应支付中介中介费2.5万元。
【法官说法】
“跳单”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民法典第965条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根据该条文,即使中介合同中未明确“跳单”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资源或服务绕过中介人进行交易,中介人仍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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