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正式上岗前接受了一个星期的入职培训。
最近,我朋友的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职位,各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因此我向原公司提出辞职。
但是原公司表示,我在上岗前公司提供了专项培训,由于我刚入职没多久就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需要先赔偿一部分培训费用,否则就不批准我辞职。
这笔费用我是否应当赔偿?
【解答】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的前提是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且能证明提供了专项培训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如果仅仅是提供了入职培训,你辞职时无须承担培训费。另外,劳动者辞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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