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律师服务

微信红包是赠与,转账属借款

律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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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日报》报道,快过年了,“发红包”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用手机发红包、转账已经成为常态。但发红包、转账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判定?是不是发红包就等于赠与,转账就属于借款呢?

法院判决红包属于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对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进行了一次界定。该案中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讨均无果。而周先生辩称这些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官庭后提示,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微信软件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本身包含“赠与”之义。而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因为法官的这番提示,网友们纷纷表示:“记住了,转账是借款,红包是赠与。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

事情真的这样简单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认定金钱往来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显然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以支付方式来区分,更应考虑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永光表示,红包和转账如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法律的判断标准更应该考虑具体的实际情况。比如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转账,还是普通朋友之间的转账,转账前或转账后的各方意思表达,要依据案件全部事实来认定。

如果在发红包时,明确备注是借款而非赠与,则红包也可以理解为出具借款的一种付款方式,不应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如果在一些特殊日期发送“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倘若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该被认定为赠与。

这两种情况,在以往的一些司法判决中,也都能找到相应的实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判例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互联网经济及数字化应用普及的当下,应当更加注重线上电子支付等行为带来的安全和法律问题。(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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