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刚生完孩子在休产假,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产假之后还能休生育假。现在马上要过春节了,她的产假和生育假是否应当扣除节假日而顺延?
【解答】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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