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视点

“华为”获赔千万凸显知产保护力度

本文字数:3031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举东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李某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方被判1000万元赔偿。

法院在此案中适用了四倍惩罚性赔偿,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这一判决也将对其他潜在侵权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案情简介

经消费者投诉,原告华为公司发现被告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面向全国大面积地持续侵害华为公司的权益。

2022年9月7日“库巴洛旗舰店”店铺公告显示经营主体由暨奢公司变更为韩迈公司,而韩迈公司仍持续侵权。

涉案店铺销售“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智能4G全网通可视频通话多功能”等多款产品,相关宣传的名称标题中均标有“华为”文字,但是其销售的产品实际品牌并非华为。

原告认为,被告在标题中使用“华为”,实际发挥着“华为”商标的搜索识别作用。被告暨奢公司和韩迈公司通过在标题首部设置关键词“华为”“华为正品”,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暨奢公司、韩迈公司相互帮助、相互协作,被告李某红作为暨奢公司、韩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已注册的商标,销售区域广,侵权性质严重。截至保全之日,被告多款侵权商品销售金额至少约为790万至1886万余元。

基于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以及商标的声誉、被告的侵权恶意,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783416A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2.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计1000万元;3.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要点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以下要点:首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并获得第18783416A号商标专用权,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侵犯原告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了第18783416A号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核定服务项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电子标签;智能手机用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中多款商品的创意标题将“华为”“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该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的经营主体未经商标注册人即原告华为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原告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被告暨奢公司、韩迈公司和李某红属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的经营主体先后为被告暨奢公司和韩迈公司,根据天猫平台经营主体变更规则,被告暨奢公司、韩迈公司的关系为“具备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且控制关系存续六个月及以上”,故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被告系共同侵权人。

被告李某红作为实际控制人,对被告暨奢公司、韩迈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始明知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个人支付宝账户积极参与,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实际控制人的意志,实际控制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被告李某红属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被告存在恶意侵犯原告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深、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对其四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被告李某红对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加强商标保护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优化商业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我国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商标保护,致力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法院适用了四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侵权方赔偿1000万元,这是我国对商标保护的真实写照,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以及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加强商标保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坚持党的领导,为商标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和政策支持,确保商标工作始终围绕国家战略大局,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其次是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执法力度。

我国要不断完善商标领域法律法规,为商标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自1982年制定现代化的商标法以来,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四次重要修正。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商标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建设和完善,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侵权代价,保障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强化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审判裁判规则体系不断健全、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以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助力创新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再次是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将商标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申请并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企业要重视自身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如果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企业要积极维权,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以更快速有效取证,准确地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商标权,增强自主创新的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摹仿等“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商业合作中,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调查,确保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合规,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次是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

通过广泛开展商标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让公众了解商标法律的基本规定,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商标法律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有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共同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最后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深化与世界各国的商标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我国企业的商标权益。

综上,商标保护是一项全方位、长期性的任务,需各方协同努力,共同推进。实践中应持续重视商标工作,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强国,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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