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春 李芸 郁玥
“王法官,有个继承案子的调解要做一下司法确认,原、被告是父子,已经都协商完毕了。”
“好的,我看一下。”
办公室里,人民调解员像平时一样,在组织调解完毕后,将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交给我审核。
经常会有人觉得“司法确认”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甚至经常有当事人还会急吼吼地对我们说:“法官,我们双方都已经自行协商好了,您赶紧确认一下就行了。”
其实,为调解协议进行审核是典型的“细微之处见真章”,仔细核查、小心求证、谨慎处置是我们的工作原则。就好比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明材料几乎囊括了被继承人的一生。但在核对材料时,一张死亡证明却让我生起了警惕。
材料中的两个陌生名字
和大部分继承纠纷一样,案件的概括不过寥寥几句:被继承人张阿姨于2023年5月因病过世,她的名下拥有一套和丈夫老李共有的位于本市虹口区的房屋。因为房屋的继承人不止一位,老李选择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而被告则是另一位继承人——两人的儿子小李。
为了尽快完成继承事宜,亲生父子作为原、被告而提起继承之诉,这在法院并不稀奇。在诉前调解时,老李和小李就已谈妥,并在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便于后期执行,随后双方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拿到卷宗材料后,我和往常一样开始逐一核对。然而却发现了一些与其他案件不同的地方:根据档案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显示,张阿姨的亲属关系只有配偶老李,以及两个儿子即小李和朱二,而这个在案件中并没有出现的朱二已经在2010年因病去世。
两个儿子,为什么分别姓李和朱?会不会有隐瞒的情况?带着疑问,我拨通了组织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的电话,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听老李说,朱二是收养的小孩。他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电话那头,人民调解员回忆着当时调解的经过。
既然是收养关系,那么当初的收养材料呢?如果是收养,又为何选择李和张之外的第三姓——朱呢?这明显不符合收养的习俗。
再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一个假设出现在我的脑海里:张阿姨会不会之前有过婚姻关系?如果这样,那在上一段婚姻中,会不会还有其他继承人?
带着这样的猜测,我又仔细查看了卷宗里的两份死亡证明。果然,在朱二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中,我又看到了一个名字——“朱三”!
被“消失”的一段婚姻
“朱三”,看到这个和“朱二”如此相似的名字,我感觉应该是找到突破口:这两人很可能是兄弟关系,所以才会被父母安排了如此具有相似性的名字。
于是,我立即拨打了朱三留在证明材料中的电话,想快点证实我的猜测。
从朱三的陈述中,一段被“消失”的婚姻缓缓揭开“面纱”:原来,张阿姨和老李结婚前的确曾有过一段婚姻,并和前夫老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张阿姨和老朱离婚后,朱二跟着张阿姨生活。当年,朱二过世时,朱三作为家属在死亡证明上签字确认。朱大则在2021年时因故去世,她尚有一子小林。张阿姨去世后,因为继承问题,老李、小李、朱三和小林曾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我随即又联系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张阿姨的继承事宜目前正在公证处办理,当时是四人及老李的律师共同前往,但是因为提交材料准备并不齐全,故公证处要求申请人继续补齐。可是之后,申请人并未再前往办理,因此公证书一直没有出具。
情况已经非常明朗:张阿姨除了老李父子外,还有两位继承人——朱三和小林。
此时,我对于案件背后的探究变成了沉思:老李究竟是不懂法律,还是故意为之?
从“自以为是”到“自食其果”
揣测他人的主观意图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尤其是当事人诉至法院,更是牵扯了“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约了老李来法院谈话。
老李开口就是竹筒倒豆子般的诉苦,并表示张阿姨去世后,小李擅自做主将房屋出售,并且已经收了定金,但因为涉及到继承问题,没有办法完成出售以及过户等事宜。因此,在律师的建议下,希望在公证处办理完继承事宜。同时,老李明确知道朱三和小林是继承人。根据他的说法,公证处一直要求补充材料,他认为这是在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所以他“换主意”了,不要通过公证办理了,转而到法院起诉。
我注意到,老李当时聘请了律师。这究竟是老李“自作主张”还是律师的“专业意见”?
经过询问,老李表示,他认为之前的律师办事拖沓,所以换了律师,但他没有告知张阿姨的婚姻和子女关系情况。
在整场谈话中,每当我问及为何不将朱三和小林列为被告时,老李都没有正面明确回答,反而一直重复地强调张阿姨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并没有朱三和小林,因此自己并非故意隐瞒。
听到这里,我心里已经有了明确判断:老李始终知晓张阿姨的前一段婚姻情况以及生育情况,也明知朱三和小林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却在公证过程中转为向法院起诉并更换代理律师,不仅未告知律师相关情况,还故意向法院隐瞒客观事实。
老李最后还是没有珍惜认错悔过的机会,作为当事人来说,他可能有很多的理由,但理由千万条,都不能成为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根据老李的陈述和行为,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应予以民事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他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后,本案也从诉前调解程序转为立案审理。最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张阿姨名下的房产份额由老李、小李、朱三及小林等人共同继承,老李向其他几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后,其他几人配合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终于案结事了。
人民调解如何“调到心坎里”?
我们常说“诉源治理”。如何在纠纷源头化解矛盾,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每一个法官值得深思的课题。
对我自己而言,要“调到心坎里”,除了要明确当事双方的真正需求,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外,对司法确认做好认真的质检更重要,我们需要确保每一份调解协议能够“质量合格”。
这个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是如何通过这个案子来提高其他司法“产品”的质量呢?我想,法律知识、案例资源和方法工具应该是这些人民调解员需要的。于是,我对近年来涉及虚假诉讼的继承案件进行了梳理,随后为驻院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详细地指导。特别是针对如何通过发现材料中的“猫腻”来还原事实,结合自己的经验,我介绍了些“小窍门”。
每一份司法确认的“合格出厂”,都需要人民调解员的“进攻”和法官的“防守”共同推动。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工作中法院赋予当事人的“定心丸”。与此对应,法官对司法确认的审查同样重任在肩,既要考量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同样要兼顾可执行性。
如果调解协议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不明确等情形,必须擦亮双眼,在“细枝末节”上“精雕细琢”,把那些故意隐瞒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目的、试图通过合法形式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老李们”拒之门外,让“朱三”们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我们人民法官对每一次司法确认应有的责任感。
(本案主审法官:王国春,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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