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擦亮眼睛审慎委托代理

本文字数:557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事务,经常会涉及委托他人代理。对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一旦委托他人代理,那么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因此,对于重要事务,一定要擦亮眼睛,审慎委托代理,更不要对亲戚朋友过于轻信。

即便委托他人代理,也要对办理过程及时掌握,对于诉求表达或者需要签字确认的内容,更需要作详细了解,并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另外,本案还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监护人制度。

根据《民法典》: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此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然,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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