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跑腿收钱不办事 私吞钱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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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王晓丹

本报讯  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跑腿员张某某不满足于跑腿得到的酬劳,将买家支付商品的钱款私吞,并挥霍一空。

去年6月15日,祝先生在线上平台下单跑腿业务,希望骑手帮忙到黄浦区的尼康相机直营店里购买一款相机。根据线上平台指派,祝先生看到接单骑手名为“于某某”。骑手到店后,给祝先生打电话称,祝先生要买的相机价值7000余元,自己没有这么多钱垫付。于是祝先生添加了对方微信,将相机款转入对方账户。转好后,祝先生询问是否买完,“于某某”称还在排队,让其等待。可直到晚上,骑手依然声称在排队,之后便没了消息。祝先生随后联系线上平台反馈该情况,线上平台赔付了祝先生的损失。

无独有偶,去年7月6日,顾女士同样在线上平台下单跑腿业务,想要骑手跑腿买几扎啤酒。接单骑手“小明”之前曾帮顾女士跑过腿,所以顾女士有对方的微信。接单后,“小明”在微信上联系顾女士,让其直接私下转账1100元用于代购啤酒。中午12时左右,顾女士接到“小明”电话,称1100元不够,需再转800元。顾女士对啤酒价格很清楚,于是提出不需要对方代买了,希望对方将1100元退回,但“小明”一口回绝,顾女士随即联系线上平台,平台了解情况后将1100元赔付给了顾女士。

接二连三的事件引起了线上平台的重视,平台选择报警。经查,“于某某”和“小明”其实都是跑腿员张某某。去年8月,张某某被抓捕归案。张某某因有犯罪前科,无法注册线上平台的跑腿员,于是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跑腿员”身份,所私吞的8000余元均被其个人挥霍。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月11日,经普陀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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