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唐磊
拒绝酒驾这根“安全弦”从学车的第一天就要绷紧,作为驾校教练更应以身作则,起到榜样作用。然而,驾校教练王师傅却做出错误示范,在明知前一晚喝酒的情况下,第二天清晨还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教练车上路,最终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王师傅是一位有着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同时也是一名深受学员们喜爱的驾校教练。
案发时正逢学车高峰,王师傅的教车课程从早晨6点排到了晚上6点。
一天,在结束了辛劳工作后,王师傅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吃火锅。席间,王师傅共喝了三四两白酒及一听啤酒。因第二天早上还要去接学员练车,当晚10点,王师傅便回家休息。
次日清晨5点,尽管此时还有一些酒气未散,但王师傅自认为已经酒醒,问题不大,便驾驶着教练车出门接学员。
然而,在驾车途中,因受到酒精的影响,王师傅的注意力总是无法集中。最终,他因车辆失控,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汽车,而酒气未散的王师傅也被赶至现场处警的民警查获。
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师傅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王师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程度。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师傅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师傅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结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王师傅系驾校教练等综合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师傅拘役并处罚金。
说法
睡醒并不等于酒醒。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头天晚上喝了酒,睡一觉,第二天早上开车也无妨。殊不知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精代谢速度不同,即便是隔夜开车,仍可能造成涉嫌酒驾和醉驾的后果。我国对于酒驾和醉驾的判断,主要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酒后的时间长短及司机的自我感觉。因此,只要驾驶员的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能认定其达到醉酒程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除了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11毫克/100毫升这一情节外,王师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属于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王师傅作为驾校教练,深知隔夜酒的危害性,更应当以身作则,为学员作出表率。但因其一时的侥幸心理,丢了工作,还被判刑,结果害人又害己。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相较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更能兼顾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刑罚手段与非刑罚手段的协调性,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轻罪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该《意见》的重点内容调整如下:
1.明确“道路”的认定和判断标准。
即在醉驾案件中“道路”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2.明确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3.规定十五种情形,要从重处理。
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等。
4.规定十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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