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硕 胡春
“法官你放心,我们一定会常去看她的。”“她老伴儿如果泉下有知,也可以安心了。”
“这都是我们村委会的本职工作,特别感谢法官帮我们解了燃眉之急。”
故事开始在很平常的一个上午。作为驻村法官,我像往常一样去村里走访。快结束的时候,村委会张书记提出,希望我能再留一会儿。
于是,在村委办公室里,我用一个小时时间了解了一位老人的故事……
一位特殊的老人
王某年逾六旬,当年是上海的女知青,到崇明后与盛某相识并结婚,从此便扎根在崇明。
王某之后患上了精神疾病,经鉴定是一级智力残疾,夫妻俩一直没要孩子。
“盛某对王某蛮好,在他的悉心照顾下,王某的病情一直比较稳定。”村委会工作人员介绍。
然而,没想到的是,不久前,盛某突发疾病去世,两人从此天人永隔。丈夫的骤然去世给王某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导致精神疾病复发,行为开始出现异常。
对丧偶的王某保持密切关注的村委会见状,第一时间将她送往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
“现在王某的病情已经好转,很快就能出院了。”
患有精神残疾、生活需要照料、膝下没有子女、父母过世多年……我暗暗将王某的情况一一记下,这位已过耳顺之年的老人接下来要怎么度过晚年呢?
“现在有一家福利院愿意接收王某。”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多次向残联、妇联、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多方配合努力下,王某出院后的日子怎么过终于有了一点眉目。
“但是,根据福利院的相关规定,需要监护人配合办理手续。”
张书记双手紧扣,无奈地皱着眉头:“可是,她哪里还有什么监护人呢?”
一时之间,大家都沉默了。
“我来想想办法吧。”感受到了村委的着急和无奈,我先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一次特别的程序
王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患有精神疾病,一定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谁是王某最合适的监护人人选?
根据审判实践,最常规的做法是首先通过司法鉴定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估。但是,司法鉴定的流程走下来可能需要好几个月,而王某现在急需人照顾,而且司法鉴定的费用对于王某的家庭而言是笔不小的开支。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带着疑问,我开始走访调查。
第一站,来到了精神卫生中心,希望通过王某的主治医生了解更多关于她现在的情况。
医生告诉我们,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无自制力。经过治疗,目前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标准,但出院后需要悉心照料、定时服药。
通过和医生的交流,已经基本可以确认,从法律上看,虽然还不能确定王某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至少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为了更好地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让她的后半生能得到妥当的照顾,确实有必要为王某确定监护人。
第二站,又回到了王某生活了大半辈子的村庄。
在王某家中,我见到了王某的婆婆。家里墙皮脱落严重、四壁斑驳残破,已逾九十高龄的老太太头发已经花白,步子也有些蹒跚,但话语里满是对儿媳未来的担忧:“法官,你们不用担心我,我身子骨还行,亲戚晚辈也时常过来照应。我就是愁,不知道儿媳现在怎么样了,以后又该怎么办。”
熟悉王某家庭情况和亲属关系的村民纷纷热情地向我反映情况。
“以前听王某说起过,她父母过世多年了,家里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
“王某的哥哥、姐姐都在市区生活,年纪也大了,姐姐偶尔会来看看她,哥哥我们没有见到过。”
听了乡亲们的叙述,我渐渐理清了思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王某的哥哥和姐姐作为她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
在村委会的帮助下,我联系上了王某的哥哥、姐姐,但进展并不顺利。
王某的姐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欠佳,频繁往返于市区和崇明实在力不从心,也确实没有条件把妹妹带至市区照顾,只好放弃监护人资格,并手写了一封放弃监护承诺书。
另一边,王某的哥哥在几通电话里对于是否愿意照顾妹妹余生始终闪烁其词、语焉不详。为了明确王某哥哥的监护意向,我约他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谈话,考虑到他工作日在市区工作走不开,我将时间定在了周六。
在两个小时的谈话中,王某的哥哥先向我絮叨成年人的生活多么不容易,又向我咨询父母遗产如何分割。当我告知他监护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并再次征询他是否愿意做王某的监护人时,他仍含糊答复“我再考虑考虑”。
鉴于王某出院在即,我给王某哥哥下了“最后通牒”,无论是否愿意做监护人,一周内必须给人民法院明确的答复,然而一周过去了,王某的哥哥依然没有就监护事宜明确表态。
一份郑重的申请
姐姐放弃监护,哥哥态度模糊,且谈话中,王某的哥哥几次提到父母遗产的继承问题,看来他们兄姊三人的父母去世时并未就遗产作出处理,这就隐藏了一个新的纠结点:王某与兄姊有可能在父母遗产问题上发生诉讼,如果将王某哥哥指定为王某的监护人,今后或许会造成新的诉讼僵局,不利于王某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这个家庭今后财产的处置。
看来,近亲属做监护人的思路未必是最优解。
还有谁是合适的监护人呢?
我将目光转向了村委会。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村委会是最贴近群众的一级基层组织,对王某的情况比较熟悉,此前也为王某做了一些工作,如果能由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既能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又能更好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考虑再三后,我询问村委会是否愿意担任王某的监护人,没想到村委会很快就有了音信。
“我们一直在向残联、妇联反映王某的情况,为的就是她能有个好着落。”张书记向我表示,他已经征询过大家的意见,村委会愿意做王某的监护人,并且承诺会履行好监护责任。
村委会的答复让我感受到了基层组织的责任与担当。经过释明,几天后,村委会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的申请书。
一个好的着落
考虑到与王某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我们最终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王某的监护人。为表郑重,我在法庭内国徽下向村委会送达了判决书,并专门组织了一次谈话,再次向村委会告知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希望村委会能妥善照顾好王某。
张书记表示,他们会继续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帮王某创造更好的养病条件。
不久后,当我再一次回访时,张书记告诉我,王某已经从精神卫生中心搬进了一家福利院。
“福利院还在入院费用上给予了优惠,王某的养老金和残疾人补助金足以覆盖全部费用。”
“王某的婆婆也蛮好的,乡亲们照应着,我们也会多留心多使力的。”
“非常感谢人民法院的工作,解决了王某监护人的问题,后面才这么顺利。”张书记的愁容不再,取而代之的是释怀的微笑。
“不用谢。这也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我们的初衷都一样,都希望她有个好着落。”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每一位老人的殷殷期盼,是家事也是国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法官,其实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并不会碰到多么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却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力,真正做到多想一点、多跑一点、多做一点,用心用情找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最优解,才能把案子办好,让司法温度照亮更多“夕阳红”。(本案主审法官:顾硕,崇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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