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难言之隐”竟然来自丈夫 起诉离婚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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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  康继牟

妻子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丈夫曾有海外留学经历和一份高薪的工作。在亲朋好友眼里,这是令人无比羡慕的一对佳偶。

但是由于丈夫“找小姐”,导致自己和妻子染上了隐疾,这段感情就此走向了终点……

令人无比羡慕的一对

徐茜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毕业后就进了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任职。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认识了后来的丈夫侯大进,他谈吐优雅,有海外留学的经历和一份工薪的工作。

认识不久,两人就堕入爱河,随后顺理成章地领证结了婚。婚后不久,徐茜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切都进行得那么合理、那么顺利。在亲朋好友眼里,这是令人无比羡慕的一对佳偶。

怀孕期间,侯大进告诉了徐茜一个好消息,他已经用积蓄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新房。为了今后多挣点钱,他打算向公司多争取一些出差的机会,常年出差虽然很辛苦,但是公司的出差补贴非常高。

搬了新家,又迎来了儿子的出生,徐茜感到自己真是嫁对了人。儿子出生后,徐茜将全部的爱都投在了儿子身上。

虽然在儿子的成长过程中,作为父亲的侯大进因为常年在国内东奔西跑而经常“缺席”,但徐茜认为这是丈夫另一种形式的付出。

然而没过过久,徐茜发觉自己身体有点不舒服,正好侯大进没有出差,她便让丈夫陪着自己去了趟医院。

两人染上“难言之隐”

经过问诊、化验检查和漫长的等待,徐茜终于拿到了检验报告。

读着上面的小字,徐茜当场惊呆了,自己竟然染上了印象里只会出现在电线杆小广告上的“难言之隐”!

六神无主的徐茜不可置信地将报告单递给了医生,焦急地询问检验结果是否有出错的可能。医生皱了皱眉,思索片刻,对侯大进说了一句:你没有做过检查?那就也去做一个吧……

结果,侯大进也检查出同样的问题。而根据医生的判断,他的症状先于徐茜产生,应该大概率是侯大进传染给了徐茜。

这下徐茜破防了,怎么回事?丈夫怎么会得了这种病?她自己向来洁身自爱,而丈夫得了这种病,是因为什么原因显然可想而知……

回家后,徐茜心情久久无法平复,病痛本身不敌内心的崩溃。

而侯大进为了逃避,扔下手机匆匆地躲进了卫生间开始洗澡。徐茜鬼使神差地拿起了他的手机,在还未息屏的时候,点开了他的微信。

以女人的直觉,她瞬间发现了一个头像妖娆的女子十分可疑。点开聊天记录,来不及细看,她先用自己的手机拍了下来。

细看聊天记录,她看到许多不堪入目的内容。根据上下文,徐茜赫然意识到这是一个“小姐”。

等丈夫洗完澡出来的时候,还未从震惊中走出来的徐茜面无表情地坐在沙发上说:“你给我个交代吧,凭良心说话,你是怎么得的这个病?”

对于丈夫的解释,徐茜一个字都听不进去,终于她颤抖着问道:“我都知道了!你老实说吧,到底找过几个小姐?”

经过漫长的夜谈,侯大进终于坦陈了一些事,一个劲地忏悔和道歉。但是徐茜知道,这段感情已经彻底破碎了,同时她对夜谈内容作了录音。

法院支持离婚与赔偿

经过朋友的介绍,徐茜来找我寻求法律帮助。她咨询的重点是,自己能不能离成婚,另外,能否要求侯大进对离婚作出赔偿。

我告诉她,《民法典》实施后,相比早年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给了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配合《民法典》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第五种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疑加强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当庭欲狡辩,证据前低头

我们按部就班地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先沟通确定了诉讼请求:因男方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要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中物质损失以医药费为依据,而精神损失我们则提出了3万元的主张,此外,徐茜还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我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录音资料,而侯大进则推翻了自己之前的说法,表示并没有找小姐的行为:“那只是和陌生人聊天,好玩而已。”

法官正色地道:“你让你父母看看,这种对话是随便聊聊吗?”

而对方律师则认为,侯大进找小姐的证据不足,因此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夫妻感情也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染上疾病,侯大进自身也是受害者。

但经过审理,徐茜的离婚诉求得到了准许,损害赔偿也获得了支持。

离婚本不存在真正的赢家,但法律保障了徐茜应有的权益,并尊重了徐茜的意愿,为这段婚姻画上一个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释法

离婚理由与损害赔偿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最主要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局外人,法官究竟该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为此,《民法典》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有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就起到了兜底的作用,给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的裁量权。

以本案为例,由于丈夫有出轨行为的事实得到认定,且有证据证明这一行为对女方造成了严重后果,离婚和过错赔偿的条件均已成就。

最终,通过诉讼和举证,法院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兜底条款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丈夫作为过错方对无过错的妻子给予医药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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