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薛磊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从家庭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将这一原则落实落细。
关爱涉诉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对他们的冲击、帮助他们重归正常生活,是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更是少年审判这一“特殊的希望工程”的应有之意。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工作呢?
结合案情唤醒“两情”
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具有血亲、姻亲等亲属关系,他们的纠纷不仅仅涉及利益归属,也包含了复杂的情感因素。因此,在审理工作中应注重结合案情,抓住矛盾关键,适时适度唤醒当事人之间的“两情”——亲情和旧情,以改善和修复亲属关系为核心,寻找情感共通点,注重解开当事人心结,引导双方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寻求最佳方案,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案例1:在一起变更监护人案件中,两申请人是被监护人小乔的外公外婆,被申请人是小乔的叔叔乔某。小乔的母亲和父亲先后不幸去世,父亲去世前将小乔托付给了弟弟乔某,但小乔在叔叔家过得并不幸福——她与婶婶、堂姐先后失和,最终不得已离家出走至外公外婆家生活。
双方在法庭上就小乔的监护问题争执不下。乔某与小乔父亲兄弟情深,对于哥哥的临终嘱托不敢推卸,将小乔视如己出,悉心照顾。乔某怀疑小乔的外公外婆“另有所图”,想侵吞小乔父母留下的遗产。外公外婆则坚持认为小乔在叔叔家生活并不开心,和婶婶、堂姐相处不快,但和他们一起生活后,小乔的脸上重新出现了笑容。
气氛剑拔弩张。法官注意到,小乔父母在世时双方关系尚可,这次变更监护案件也都是为了小乔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于是,法官分别和双方深入谈心谈话,唤起双方的旧情和亲情,引导双方真正从未成年人小乔的角度考虑监护问题。在小乔财产监管人的问题上,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思考,提出了由双方均信赖的亲属代管财产的建议。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孩子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对孩子的感情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往的亲情常常是案件处理的突破口。法官要善于抓住这些突破口,顺利解决案件、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维系家庭、亲子关系的和睦。
化解矛盾依靠“三心”
一名善于做好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法官,需要胸怀“三心”——耐心、诚心与公心。
一、“耐心”是赢得涉诉未成年人信赖的前提
未成年人的心理敏感度较高、表达能力偏弱,纠纷和冲突造成的压力常导致他们出现人际交往“应激反应”。这就需要法官在沟通过程中抱着极强的耐心,听取他们对自身经历、当前感受的描述,这既有助于法官掌握涉诉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生活状况和诉求,也能够使涉诉未成年人感受到被尊重、被聆听、被陪伴,有利于建立法官与涉诉未成年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二、“诚心”是破解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障碍的利器
由于心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涉诉未成年人或其亲属可能不愿意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诉求。而当法官寻求协作的联动工作时,又可能遭受阻碍。此时就需要法官拿出最大的“诚心”去帮助未成年人,要不畏冷脸、迎难而上,充分表达自己的关心,帮助当事人打开心扉,让第三方理解法官解决涉诉未成年人困难的诚意和决心,从而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形成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怀合力。
三、“公心”是做好涉诉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根本
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工作,核心在于影响涉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行为和理念。这就需要法官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贯彻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始终秉持“公心”。特别是在与涉诉未成年人父母的沟通中,应注重展现法官的公允和正气,善于以自身的“气场”感染和打动涉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朋和师长等,帮助涉诉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家庭、校园环境。
案例2:未成年人小周经网友“有心提示”,得知一“外挂”软件可以随意更改个人在金融公司网络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小周一方面出于好奇,另一方面觉得能够替家人减轻供其上学的经济负担,便铤而走险,利用这一“外挂”软件窃取了某金融平台数万元资金。此后,小周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刑事案件立案后,法官通过社工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小周原是品学兼优、思想端正的好孩子,只因一念之差误入歧途。法官多次到看守所提审小周,并耐心听取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对今后人生的想法。在得知小周被羁押期间仍不自我放弃,坚持复习备战高考后,法官又自掏腰包为小周购买了高考辅导书,让其感受到了法官的关爱。小周渐渐表现出悔恨和感激。
经过法庭审理,小周因盗窃罪被判处较短刑期。法官特意联系了其父母,一同到看守所接其回家,并语重心长地叮嘱其父母监管、照顾好孩子。事后,法官积极帮助小周联系学校协商高考报名事宜,持续给予小周关注和鼓励。经过一年复读后,小周成功考取某师范院校,大学期间,小周还因成绩优异、工作出色被推选为校学生会主席。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更重要的是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帮助。“拉孩子一把”,让孩子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很多工作要做在“案子外面”。就像上面这个案例,法官通过社会调查、多次提审、耐心倾听、全身心投入,让失足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法官的关爱。在审判工作之外,持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尽自己所能帮助未成年人规划好未来的人生道路。
审理案件坚持“四理”并重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并重,多管齐下,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讲“法理”,帮助当事人辨法析理
未成年人是每个家庭的中心和重心,当遇到孩子问题时,成年人往往不能理性处理。以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为例,为争取抚养权而争夺、隐匿孩子,在子女面前恶意诋毁对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参与争抢孩子等情况不在少数。此时,法官有义务释法析理,讲清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法理和法律规定,普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帮助当事人理性处理感情问题。
二、讲“情理”,重建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支撑
父母监护的缺失或者异化,以及未成年子女被无辜卷入父母情感纷争而沦为“筹码”“工具”等情形,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内心亲情支撑的崩塌,进而引发心理缺陷乃至人格缺陷。法官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严肃指出父母行为的违法性,引导其回忆和子女相处的点滴过往,重新激发其为人父母的责任感,促使其主动、正确承担起监护责任,从而修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
三、讲“事理”,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很多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痛苦根源在于父母或其他亲属的错误认知和观念。比如探望权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对子女不利的因素、子女不愿意等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而长期不能获得父爱或母爱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产生一种被抛弃的错误认知,对自己产生否定。此时,法官应当循循善诱,引导当事人摒弃原有的错误观念,学会正确的处事理念和方法,以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与对方处理好子女的探望、抚养事宜。
四、讲“心理”,掌握与涉诉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
未成年人心理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伤害,尤其是与其关系亲近的人员。法官需要学习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充分掌握涉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质,开展有针对性地沟通。必要时,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涉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乃至心理干预。需要指出的是,法官要全过程参与,事前与心理咨询师沟通介绍案情,事中顺应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变化及心理干预方案及时调整办案节奏方法,事后回访、跟进并关注涉诉未成年人判后的心理健康状态。
案例3:夫妻俩常在孩子面前争吵打闹,使得孩子心灵受到极大冲击,还患上了自闭症。夫妻俩因离婚闹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直做两人思想工作,让两人能够从孩子、亲情角度考虑,给孩子的今后一个更好的安排。怎知,审理过程中,原告(即丈夫)因病死亡。虽然案件终结了,但承办法官始终惦记着这个自闭症孩子。法官在回访时发现孩子对陌生人的到来非常惊恐,不会说话,仅能用怪叫表达自己,将自己对父亲的思念全部寄托在父亲买的小猫上。事后,法官为孩子安排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师上门开展心理疏导。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法官再次上门时,孩子已经能够简单打招呼,并能够主动拥抱法官。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法官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处理案件本身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事理”“法理”问题之外,还要更加关注案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情理”引导当事人为孩子考虑,使孩子的身心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作者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法官,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好干部”、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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