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卖“人情”出借身份证 不料埋下“祸根”

刘芬/王攀铭

本文字数:1496

  □  通讯员  刘芬  王攀铭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应当妥善保管。碍于朋友“人情”而出借身份证,这个想法不靠谱,更有可能埋下“祸根”。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借身份证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出借身份证后成了股东

  2021年9月6日,与陈某一起兼职的朋友王某提出向他借用身份证注册个体工商户。出于朋友关系,陈某同意了,当天下午,王某就叫来代办公司人员,让陈某在手机上下载“登记注册认证”程序并完成了实名认证,此后陈某将身份证交给王某。然而,王某一直没有归还身份证,陈某也联系不到他。

  2021年11月15日,陈某报案称,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6日被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前法人姓名为夏某,现税务局告知他多开了几百万元的发票。第二天,陈某向派出所进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陈某认为,自己与夏某并不相识,也从没听说过A公司,他不是A公司的实际股东。经调取A公司的资料,发现A公司变更申请材料中的每一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签署,且自己已申报身份证挂失。

  陈某表示,A公司及夏某是由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变更登记,因此起诉A公司及夏某,请求确认自己并非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A公司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夏某予以配合。

  作为被告的夏某辩称,即使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不是陈某本人签署,但陈某也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追认变更登记相关文件的效力,不存在无效事由,而且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不同意陈某要求办理涤除登记的请求。

  法院认定不构成冒名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身份是否被冒用?

  首先,身份证作为公民本人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当予以妥善保管。陈某称不知晓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型,但是自愿在登记注册认证系统完成实名认证,确认办理企业登记,并选择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截止日期,对于该实名认证的内容和风险应当视为知晓。

  其次,陈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A公司或者夏某具有冒用其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结合陈某出借身份证及实名认证的行为,法院难以否定陈某具有成为被告A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陈某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他事先对变更登记不知情且事后无追认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即便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并非陈某本人所签,也不能推断出陈某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结论。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亦属正常,基于陈某出借身份证并进行实名认证的行为,上述材料中“陈某”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并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陈某以他人冒用其身份证为由,要求确认他并非被告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日常生活中,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注明复印件的用途和有效期,防止被人冒用。高度警惕他人借用身份证的行为,问清用途,并要求及时归还。如果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身份证丢失,及时申请挂失并补办。

  (2)申请行政机关撤销登记。尽可能取得相关证据,证明身份证遗失或者被非法使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注册。

  (3)提起行政诉讼。若工商部门不予主动撤销登记,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请求撤销错误登记。

  (4)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不具备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身份,并请求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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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卖“人情”出借身份证 不料埋下“祸根” 刘芬/王攀铭2024-03-05 2 2024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