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投诉调查

“新西兰鳕鱼胶” 关键产品信息包装上未标注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诉“退一赔十”

章炜

本文字数:2001

  □  记者  章炜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鱼胶等滋补营养品在年轻消费群体中悄然"翻红"。数月前,上海消费者吴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新西兰鳕鱼胶”,到货后,却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上千元一斤的鱼胶为透明袋散装,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境内代理商、分装企业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信息。为维护自身权益,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近日,法院判决吴先生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包装袋上写“新西兰制造”,却未获准入?

  2023年5月31日,吴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广东海晟行新西兰鳕鱼胶胶质很好腥味淡净重250-500g装”产品八袋,每袋500g,单价1050元/袋,支付价款共计8400元。

  到货后,吴先生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为定量密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境内代理商、分装企业,也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编码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信息。“该产品的包装袋上写明‘NEWZEALANDMADE(新西兰制造)’,客服也确认厂家为新西兰。”但据了解,该产品未获得我国准入,未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属于禁止进口的食品。

  吴先生认为,食品未经入境检验检疫,来源安全无法保障,并缺失标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先生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

  商家:“新西兰鳕鱼胶”并非进口商品

  商家表示,其所售卖的“新西兰鳕鱼胶”系滋补行鱼胶种类专有品名,因外形与新西兰鳕鱼相似,故被中国内地相关行业简称为“新西兰鳕鱼”,其并非进口商品。其在店铺页面注明了商品信息,对包括“产地为中国大陆,净含量250-500g,包装方式为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参数进行了公示,并无欺诈行为。

  商家辨称,鱼胶系通过简易包装、便于运输和销售的散装初级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散装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其发货时通常将标签放入快递袋中,与商品一起打包邮寄给买家。吴先生收到案涉鱼胶后,未开箱查验是否夹带标签,也未及时与被告核实,无法证实案涉鱼胶未附标签。关于包装袋的小标签“NEWZEALANDMADE”,为进货时就有的标记,并非商家自行张贴。

  商家表示,其所售卖的鱼胶属于未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定义,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规定,《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并无该标签的强制要求。

  即使漏寄标签,也仅属于食用农产品包装瑕疵问题,未达到适用预包装食品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且标签瑕疵可通过补寄方式补救,并不影响食用安全。

  另外,商家还表示,吴先生在各法院起诉打假案件上百件,其并非普通消费者,系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吴先生收到鱼胶后在未开封查验的情况下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商家已对产地等进行公示“退一赔十”缺乏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购买案涉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案涉商品为散装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然而案涉商品仅粘贴有“NEWZEALANDMADE”的标记,未见其他标签,的确存在瑕疵。但同时,被告在其店铺公示了案涉商品相关参数,包括产地、净含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瑕疵对消费者购买案涉商品造成误导,亦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十倍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可见,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作实质审查。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营养要求或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等食品安全问题。综合以上分析,原告请求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同意退货退款,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运费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某贸易商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先生货款8400元;原告吴先生应同时将案涉商品“8袋(500g/袋)退还给被告某某贸易商行,如原告吴先生届时无法退还,则应以1050元/袋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驳回原告吴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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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投诉调查 B08“新西兰鳕鱼胶” 关键产品信息包装上未标注 章炜2024-03-05 2 2024年03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