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202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司法如何助力破产企业蝶变新生?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

本文字数:3299

全国人大代表周桐宇

□  记者  陈颖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便利度的指标之一,也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点方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9万件,同比增长68.8%,力促“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涉及债权2.3万亿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助“危机”企业寻“新机”,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让“僵尸企业”“应破早破”,让有希望的企业“能救早救”,我国的破产审判通过法治化手段助力企业“破革重生”。同时,我国破产法运行十六年,其不足已经引发各方关注。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已经列入了人大修法计划中。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也对破产法的修法发表了真知灼见。

水蜜桃、翠冠梨的破局重生之路

2023年7月,债权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向浦东法院申请对上海某桃业合作社、上海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该起案件的被申请人是以水蜜桃、翠冠梨等水果蔬菜种植为主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杨某任法定代表人。

受疫情影响,2020年起合作社的水果蔬菜种植陷入困境,特别是2022年后,合作社无法开展蔬菜种植及果蔬日常养护,授粉,嫁接、施肥等培育工作,严重影响了果蔬产量和质量,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了偿债危机,因桃业合作社未能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50万元贷款清偿业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也未能承担连带清偿。于是责任债权人某小额贷款公司遂以该两家合作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浦东法院收到破产清算后积极联系被申请人。经查该两家合作社名下均无固定资产,仅有向村集体承租的三百亩土地上种植的果树。破产申请时,恰逢水蜜桃、翠冠梨等水果即将成熟,上市市值约30万元,该两家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表达了强烈的继续经营的愿望,称其已有相当规模且较为固定的客户群体,有信心有能力弥补前期遭受的损失,但需要债权人给予偿债宽限期。

浦东法院考虑到合作社陷入经营困难的背景,结合果树变现困难,水果销售具有时令性,客户资源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掌握等情况认定,应当审慎受理对于种植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浦东法院督促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积极维系客户扩大销量,鼓励合作社继续运营,以偿还债务,同时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对两家合作社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申请人能否及时受偿,进行利弊分析,找寻到双方的平衡点。

2023年9月26日桃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在浦东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收到首期款27万元后,当即撤回两起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告诉记者,相较于其他的市场主体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续与发展更加依托于无形资产,比如市场声誉、知名度、客户关系、专业化的种植队伍等,但这些对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资源都难以变现,随着清算完毕会直接归零。此外合作社已有的果树需要定期养护和培育,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很难找到购买方,更有可能因长期无人看管,导致发生虫害甚至死亡。法院通过鼓励债务人开展自救,并提供支持与协调,引导债权人权衡利弊,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去了破局重生的希望。

“浦东经验”让企业最短46天完成破产审判

近年来,上海围绕企业破产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探索。浦东新区取得了可以突破上位法的立法授权,浦东破产法规规定了申请人指定管理人制度,为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2023年,浦东法院大力推进《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庭自2022年1月7日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积极拯救危困企业,清理“僵尸”企业,服务保障浦东引领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反映浦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企业破产府院协调和破产审判机制》入选首批引领区改革创新案例,《建立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入选2013—202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100个典型案例,《浦东法院积极探索、强化落实、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被评为2023年度浦东新区法治建设优秀案例,“小微企业司法救治和简易破产机制”获评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

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2023年,浦东法院共立案受理各类破产、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1215件,同比增长40.6%,审结上述各类案件1085件,同比增长108.7%。其中,破产类案件、强制清算类案件、衍生诉讼案件分别占比37.9%、41.9%、20.2%。

从企业规模看,破产企业与强制清算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分别达79.2%和60.3%。从债务规模看,2023年审结的108件破产案件中,依法清理债务74.7亿元。从审理周期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达1/3,平均审理周期135天,最短仅用时46天。

人大代表建言破产法修订

我国破产法运行十六年来,其不足已经引发各方关注。目前破产法已经列入了人大修法计划。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莘庄工业区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提出,随着破产法的深入实施,必须就当前的民营破产实践,在立法中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难点问题予以明确,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切实发挥破产重整在拯救困境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她建议,明确破产法律制度的性质问题。在她看来,在当前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市场主体制度中,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相对比较全面,国家对于新生企业的帮扶还是比较到位的,“放管服改革”也在逐渐到位。但是在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制度方面,还很不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短板。对此,她建议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在这个定位之下,破产法修改的其他具体技术性制度才有生根的土壤和基础。”周桐宇说。

周桐宇还建议修改破产法名称。“‘破产’在中国文化和中国的语境下不是一个好词,甚至污名化很严重。”周桐宇认为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经营状态。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是“保护”,是一个体现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保护重整投资人这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她建议将该法律直接改为“破产保护法”,以体现我国破产保护法律的人文关怀。

周桐宇建议我国探索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模式。“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实质上具备破产原因的民营企业因无人申请而使破产法作用无法发挥,这不利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她表示破产法虽然解决的是私权(债权和债务关系),但也具有一定的市场规范功能,建议将破产程序启动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权利,避免出现因无人申请而导致本应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

同时,周桐宇建议,明确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的相关主体破产申请义务和责任,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虽然破产程序只是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方式,但该方式有其独特优势,不仅是对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涉及职工权益、国家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全面概括的公平清偿程序。”她认为规定相关主体的破产申请权(破产申请义务)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此外,周桐宇还建议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支持范围。她表示,从长远看,要实现民营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政府要转变角色,从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制度约束、部门配合等行政服务方面参与民营企业破产治理,减少行政干预手段,让陷入僵局符合破产原因的民营企业依法顺利进入破产,减少非政府批文不得破产现象。该机制建立后,可以有效解决涉刑解封难、信用修复难、政府相关不配合的问题,同时对于重整成功的破产企业,要及时修复其信用记录,正常化的对待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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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202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A02司法如何助力破产企业蝶变新生? 2024-03-11 2 2024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