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律人手记

原告亟待赔偿 被告精神残疾 生活无望时,法律是光

本文字数: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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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申甲

一个平常的上午,我正准备走进法庭,审理一个看似平常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但在庭前,我却接到了一通不寻常的电话。“法官,我是原告的代理律师,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为了不再给双方增添负担,我已辞去本案的代理工作,我也已将律师费退还给了原告,并将诉讼材料免费为原告整理完毕,今天将由原告本人到庭。”

带着异样的心情挂上电话,我再一次翻开那本卷宗。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定责清楚,并无争议;原告方摔倒受伤,断了肋骨,伤了内脏,但尚不构成伤残,涉诉金额并不算巨大。

就是这样一件看似平平无奇的案件,为何会让原告方代理律师庭前辞去委托,律师所说的“不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指的又是什么?

带着疑问,我走进了法庭。

初见双方

先到庭的是原告方,来的是一对老夫妻。“法官,我文化程度不高,一直从事体力劳动。事故中,我伤到了肋骨和肺,加上已经50多岁了,再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此后还需要进一步治疗,生活很困难。”女伤者不断讲述她受伤后的经历。

到了开庭时间,因被告始终未到庭,我一边安抚原告,一边让书记员联系被告。但电话那头始终无人接听。正当我准备缺席审理时,被告才在邻居的陪同下来到法庭。

“被告为何迟到?”

“我昨晚紧张得睡不着。”

为了不耽误时间,我开始了庭审。但庭审过程很不顺利。被告时常答非所问,也总是不能清楚地表述其观点,甚至连自己的出生年月、住址都无法准确陈述。

当庭审进行10分钟后,陪同被告到庭的邻居在旁听席上向我挥手。我宣布休庭,询问旁听人员缘由。“法官,她是个残疾人,精神残疾。”在旁听人员的帮助下,被告才从包里掏出了残疾证,证上赫然记载——精神二级残疾。

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症状最重,四级则最轻。精神二级残疾,意味着被告基本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尝试询问被告的家属情况。但被告始终顾左右而言他,陪同而来的邻居也表示对其家庭情况不甚了解。

根据案件情况,我告知双方庭审程序目前无法继续进行。原告听后,神色黯然,不断询问赔偿款何时能够落实。但我却无法给出确定的回答。到此,我也终于明白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苦衷,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障碍,赔偿款不知着落,如再加上律师费,当事人的负担将会更重。

开展调查

为了尽快解决本案纠纷,在双方离庭后,我又到被告居住地进行了走访。

过程中,我得知被告独自在外租住于村舍,没有相关亲人陪伴,也没有劳动能力,仅依靠残疾补助度日;而且被告还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生活拮据。

为进一步调查,我来到了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翻阅户籍底档,我找到了被告丈夫的线索,案件的办理貌似出现了一丝曙光。但派出所民警的一席话,让我瞬间惊愕。

“法官,你是要找这位老先生吗,那最好由我们或社区片警陪同。”

“为什么?”我不解地问道。

“这位老先生是精神一级残疾,我怕你穿着制服贸然去会惊吓着他。”

民警的回答让我燃起的希望瞬间破灭。精神一级残疾,也就是最重的残疾等级,这也意味着被告的丈夫更没有可能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在询问中,我还陆续了解到,由于夫妻两人都患有精神残疾,共同生活时争吵不断,更容易加重双方病情,因此之后被告搬离住所,独自在外。由于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经济困难,基层社区时常需要对两人给予照护。

走访残联

基于民警的提醒,经过分析,我认为直接去找被告的丈夫无益于案件的办理,反而可能给老先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但户籍底档中未再显示被告的其他亲属信息,案件的办理陷入迷茫。然而,原告方的诉求合理,她也急需获得赔款以恢复正常的生活,案件的办理不宜拖延!

思来想去,我决定走访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残联。根据残联的档案和工作人员的陈述,我进一步核实了被告及其丈夫的残疾情况。正如民警所述,两人均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生活自理能力欠缺。在两人的电子信息库中,我找到了相同的联系人电话,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拨通了该号码。

接电话的是被告的女儿,听到被告在外驾车撞了人,电话那头的声音尽显崩溃。“法官,我父母都有精神残疾,我从小就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因父母的精神疾病严重,长大后我也无法对父母进行管束。现在我自己刚踏上社会,本就无经济能力,实在无力为母亲处理赔偿事宜。请法官体谅我的无奈啊!”

“你的心情我明白,但出了事总要想办法解决。”我只得在电话中尽力安慰这名女孩儿。现在,代表被告出庭应诉的人是找到了,但赔偿费用怎么解决却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沟通中,我了解到被告的女儿经济条件也不好,似乎缺乏负担赔偿费用的能力。

挂完电话,我又向残联的工作人员询问起被告家庭的具体情况,过程中,我也讲述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被告家庭的困难。

“法官,组织上有给精神病人买过一些保险,这些保险可以对涉案事故进行理赔吗?”

“什么保险?能把情况具体说一下吗?”我似乎一下子找到了案件处理的希望。

在沟通与翻找过后,我找到了与本案相关的保险险种——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根据残联工作人员的指引,我立即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通过详细地询问,保险公司确定被告在被保险人名录中,涉案事故产生的损失也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在掌握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后,我再次拨通被告女儿的电话,在详细说明保险理赔流程后,我告知被告及其女儿尽快到庭解决涉事争议,积极配合后续理赔工作。此后,法庭追加被告的女儿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由她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案件获得了及时的处理。判决后,原告如愿获得了赔偿款。此后,残联和保险公司陪同指导并跟踪了后续理赔事宜。

法律是光

案件审结后,我及时对被告居住地的村委进行了回访,就被告的日常起居等事宜与村委进行沟通。

当生活无望时,法律是他们能抓住的光。

“法官,我们已经收到了保险公司打来的理赔款,理赔金额与判决金额几乎一致,感谢法院给予的帮助。”在接到被告女儿的这通电话时,我已经从民事审判条线转岗到了商事审判条线。

三年半的民事审判工作经历,让我感受到,我们人民法官办案的目标并不仅仅是追求裁判结果的正确,更需要切实帮助当事双方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办案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但总要提醒自己,勤跑腿、多动脑,办法总比困难多,因为当事人的困难,正等待着我们用办法去解决。而在此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基层村居、民警、残联、保险公司、律师等各方给予的合力协助,使我愈加坚信,在追寻公平正义的路上,我们法院人也从不孤单。

(主审法官:陆申甲,奉贤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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