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只有一套房 夫妻都想要 离婚卡了壳

本文字数:2431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一对小夫妻结婚没几年,就因为性格不合都想离婚,但卡在了房产分割问题上。

女方想要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但男方认为当初的购房款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出售婚前自有房屋,双方对于谁取得房产以及补偿多少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还是诉到了法院。

感情破裂房产难分

吴先生和妻子韩女士都是高学历的白领,两人早先是同事,从办公室恋情开始,一路经历了风风雨雨,最终结为连理,此后又生了一个女儿。

这对原本羡煞旁人的小夫妻,却没有因为女儿的出生而感情日增,反而由于个性不合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

作为一对年轻白领,处理感情问题倒也毫不拖泥带水,两人经过考虑后达成了共识,那就是离婚。

为了省去法院诉讼的麻烦,两人本来打算协议离婚、友好分手,可是却对财产分割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最主要的还是谁拿房子以及如何补偿对方的问题。

此时,吴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名下有一套共有房产,是两人在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

虽然房子的产权登记十分明确,但购房款的来源是比较复杂的。

其中,房款首付是由双方父母各自从亲友处借款30万元投入的,剩余款项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到离婚时贷款已经所剩无几了。

在双方私下协商阶段,韩女士坚持要求离婚后该房屋归她所有,而该房屋当时的市场价约为220万元,据此她愿意支付吴先生100万元作为获得房产的补偿,但是这笔钱她无力一次性支付,因此需要分数年付清。

对于妻子的主张,吴先生却存有异议。他感到,妻子为了离婚和得到房产,只肯支付100万元显然太少了。

首先,根据他打听下来的情况,这套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在270万元左右,而非妻子所称的220万元。

更重要的是,吴先生婚前曾经花费72万元在当时的工作地买过一套房子,因为刚工作不久,这套房子的首付和之后的部分贷款都是向父母借的钱,为此他向父亲出具了总计65万元的多张借条。

婚后在上海需要买房时,吴先生便将这套房产以121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所获钱款一开始主要用于房屋的装修,后来又用其中的82万元对婚后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提前还贷。

分歧难解诉至法院

可以说,正是由于自己对买房“贡献”较大,吴先生才对妻子的主张持有异议。

吴先生认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他应该较妻子分到更多份额。但由于房款来源比较复杂,涉及婚前买房、婚后买房、婚后卖房以及各自向父母借款等多重关系,导致他自己也搞不清楚究竟应分得多少份额。他只是感到妻子提出的补偿100万元且分期支付的方案,和自己的预期相差较远,因此拒绝了这一提议。

而妻子坚持这一方案不肯让步,使得这段本可以通过协商终结的婚姻关系,最终还是由韩女士先提起了诉讼。

被起诉后,吴先生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至于针对妻子的诉求自己应该如何作主张,他也没有什么方向。

竞买方案未获认同

由于双方对房产价格和分割方案的分歧较大,正式诉讼之前按部就班的诉前调解宣告失败,该案很快进入正式审理阶段。

此时,双方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对房屋价值的认识问题。

对此,韩女士坚持房屋的市场价约为220万元,而根据我们对该地区房屋中介的调查,同等条件的房屋,其市场价应有约270万元,仅对房价的认识,双方差距就有50万元。

为此我方提出,可以用最符合市场规律的竞价方案解决这一争议,即双方都提出一个获得房产同时给对方补偿的方案,且在法院的主持下,该价格应具有约束力,以杜绝任何一方乱出高价。

这一方案下双方的出价,显然都会更符合房屋的真实价值。如果韩女士出价高,吴先生愿意将房产给予对方;如果吴先生出价高,韩女士也能得到相较而言更高的补偿。

遗憾的是,这一方案遭到了韩女士的拒绝。

委托评估确定房价

“竞价要房”不成,对房价的分歧该如何解决呢?

此时我们又提出,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这一提议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于是在法院的委托下,由相关评估机构对这套房屋的市场价进行了评估。最终的评估价格果然更接近我们调查的结果,为272万元,这比韩女士最初主张的220万元整整高了52万元。

对于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韩女士也无话可说。房价问题尘埃落定之后,韩女士的主张也随即发生了变化。

她表示,吴先生之前已答应女儿的抚养权归她,而她和女儿显然需要一个住所,因此要求法院将房屋产权判给她。

至于她应该补偿给吴先生的一半房款,其中还须一次性扣除女儿将来的抚养费。

显然,韩女士既想要房产,又不愿作出适当的补偿,这是本案陷入僵局的根源。

而我方则提出,吴先生依法所应得到的,其实远不止房款的一半。

为此我代表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吴先生那套婚前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合同,以及出售后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

第二组证据是当年吴先生的父亲向吴先生出借65万元时的汇款单和吴先生出具的借条。依据这两组证据我们提出,吴先生用于房屋装修及提前还贷的121万元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其中用于装修的钱只能视为消耗在了共同生活中,那么用于提前还贷的82万元应该属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

因此,在吴先生和韩女士之间,对于这笔钱也应该形成一种债务关系,在共有财产的分割前,应由韩女士先向吴先生偿还这笔债务中其所应分担的部分。

至于吴先生父亲当年向吴先生出借65万元时的汇款单和吴先生出具的借条,显然都是客观而真实的,并非离婚时杜撰。

因此这笔65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达成调解取得房屋

韩女士一方对我们的证据和提出的观点,也作了针锋相对的驳斥。

但是,由于我们的观点都是基于证据提出的,而我方的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因此合议庭法官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既然韩女士没有意愿支付适当的补偿,而吴先生愿意支付适当的补偿,因此房产归吴先生所有为宜。

相应地,在总房价扣除吴先生婚前财产还贷部分之后,由吴先生一次性支付韩女士补偿款。

在听取了法官的分析意见后,韩女士的态度终于出现了松动。在此基础上,吴先生也适当地作出了让步。

经过双方多次磋商,最终达成了由吴先生一次性支付韩女士100万元,该房屋归吴先生所有的调解方案,法院依法制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这起离婚纠纷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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