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赵立立 胡清正
本报讯 近年来,进口水果品类越来越丰富,但所谓的进口水果真的是来自海外吗?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支持消费者诉请,认为水果店经营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去年2月24日,游某就齐某水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齐某)经营的微店上销售的一款“哥伦比亚燕窝果”咨询店家,询问这款水果是否为进口水果,店家答复称“哥伦比亚的”。当天,游某在该网店线上购买该商品52件,商品金额20176元、运费260元,合计实付款20436元。齐某水果店于次日通过快递发货,游某于2月27日签收,涉案订单完成。
游某收到涉案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盒侧面印有“produced in Hainan”,即产地为海南,不是进口水果,故向商家齐某询问是否可以退货。齐某谎称商品产地确为哥伦比亚,为躲避关税,外包装上写的产地是海南,对游某的退货要求未予回应。
此后,游某认为齐某水果店对商品产地陈述存在欺诈,要求齐某水果店“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游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动调整诉请为“退一赔三”。齐某水果店辩称不同意游某诉请,游某未退还商品,故不同意退还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游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时,曾明确向齐某水果店询问商品的来源地,询问是否为进口,齐某水果店明知其所售商品并非进口,却隐瞒真实情况,答复游某是进口商品,造成游某对商品来源地域产生错误认识,齐某水果店构成欺诈,游某请求撤销系争合同并要求齐某水果店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请求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涉案商品价款为20176元,应以此作为三倍赔偿的计算标准。
游某还主张返还购买商品的价款。游某称商品已经烂掉,无法退货,但对此未能举证,难以印证涉案商品的最终情况。且根据本案了解的纠纷过程,游某虽曾提出过退货,但双方并未就退货事宜进一步沟通。游某未线上申请退货,未将涉案商品寄回,亦无法说明是齐某水果店原因导致商品未能寄回而损失,故其要求齐某水果店退回购买商品价款,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齐某水果店赔偿游某6052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营者故意隐瞒水果产地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造成消费者对所购买水果的产地信息产生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由此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非因经营者明确拒绝退货等阻滞行为而未退还商品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线上消费具有交易主体复杂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合同格式化等特点,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为帮助网络消费者正确及时维权,特提供如下维权指引: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以备维权之需。网络消费所涉及的证据多数是电子证据,消费者需及时截图,保存订单下单信息、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与商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保留快递单据,固定证据。
二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如遇权益受损,首先可及时与线上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退款或赔偿。其次,如果商家拒绝解决问题,可向网络平台、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积极维权。
最后,如果前述途径无法妥善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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