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剧焦

善恶的边界,法律来厘清

本文字数:2574

近日,电影《周处除三害》一经上映,立即掀起了观影热潮。电影片名源自《晋书·周处传》和《世说新语》,讲述了通缉犯陈桂林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决定死前除掉通缉榜上排在自己前面的两大罪犯,并借此扬名的故事。陈桂林除恶的过程饱含人性的启示,也蕴含法律的警示,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陈桂林得知自己已经肺癌四期,命不久矣,有了自首的想法。而他在警察局等候自首时,发现自己在三大通缉犯中仅仅排名第三。

原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颇为自豪的陈桂林,决心除掉前两大通缉犯林禄和和“香港仔”,以此留名。

问:杀死其他通缉犯,是否成立重大立功?

答: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重大立功,一般包括五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电影中,陈桂林在获取另外两名通缉犯的线索后,本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二人,从而成立重大立功。但他并未选择法律程序,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自己杀死“香港仔”和林禄和。

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甚至因为嫌疑人的死亡,使众多案件成为悬案,受害人所求的正义永远得不到伸张。因此,陈桂林杀死其他通缉犯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反而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桂林在杀掉第二大通缉犯“香港仔”后,目标转向了林禄和。他顺着线索追查到了一个叫“新心灵舍”的灵修组织,自我标榜为“尊者”的林禄和通过给众人洗脑的方式,实施精神控制,以达到所谓的“净化灵魂”。陈桂林也被其诱骗,上交了全部财物,接受洗礼,遭遇鞭笞。

问:以净化心灵为由,要求信徒上交全部财物,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答:电影中,所谓的灵修组织其实就是邪教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敛财是邪教的特征之一,根据《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采取诈骗的方法敛取钱财的,则会另行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

一辆运钞车与一辆载有鸡蛋的货车发生碰撞,鸡蛋和钞票散落满地,引来不少群众争相捡拾。银行通过电视台呼吁群众主动将捡拾的钞票上交至附近派出所,否则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若有人捡到钞票但未归还,违法吗?

答:不管是别人的私有财物还是运钞车掉落的财物,捡到后都应归还,捡钱不还是违法的。拾捡到的财物属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的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派出所等公安部门,如果财物的数额较大,拾得人不归还的行为涉嫌侵占罪。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影中,运钞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钞票散落,这些钞票属于不可侵犯的国家财产,周边群众有保护的义务而绝无捡拾归己的权利。如果纠集多人捡钱并拒不归还的,还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处除三害》

导演:黄精甫

编剧:黄精甫

主演:阮经天  袁富华  陈以文  王  净  谢琼煖

类型:动作/犯罪

剧情简介:

通缉犯陈桂林(阮经天  饰)在逃亡藏匿中失去最后一个亲人,同时得知自己只有不到三个月的生命。万念俱灰的他原打算投案自首,可是当发现自己在三大通缉犯中仅仅排名第三时,内心突然躁动起来。在此之后,他决定仿效古时候周处除三害的故事,临终之际要在江湖上留下他的传奇名号。通过地下医生张贵卿(谢琼眗  饰),陈桂林找到了分别排名第二和第一的“香港仔”(袁富华  饰)和“牛头”的线索,随后踏上征途。贪嗔痴,三毒熬煎,红尘混沌之人,被业障缠绕,永远无法跳脱因果轮回……

电影引用的“周处除三害”典故,见于《晋书·周处传》和《世说新语》。

一对年轻母子想要加入“新心灵舍”,而刚刚成为信徒的陈桂林目睹了“尊者”设计诱骗新人的全过程。在“尊者”施教时,指使信徒给新人下药导致其吐黑水,达到初步的精神控制之后再通过受洗、鞭笞控制人身自由。本想救下这位母亲的陈桂林,在一众信徒的围攻下被刺伤后活埋在了地下,这位母亲则在逼迫下自杀了。

问:实施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邪教中的精神控制,包括对“信徒”的胁迫、教唆。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实施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号通缉犯“香港仔”救了程小美的母亲,为报答“香港仔”,程母主动将他贩毒的罪名包揽,导致自己坐牢15年。

问:程母为“报恩”主动替代毒贩坐牢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程母明知“香港仔”贩毒,却主动将罪名包揽,帮助他逃避法律制裁,这明显构成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程母的行为看似在报恩,实则是违法,既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家人。(来源:法治日报、杭州司法)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剧焦 B06善恶的边界,法律来厘清 2024-03-22 2 2024年03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