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安

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如何让侵权主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碳汇认购 探索耕地保护新模式

本文字数:765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高松

本报讯  一条线索发现耕地被擅自挖成鱼塘,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如何让侵权主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碳汇认购”为切口,探索耕地保护新模式。记者昨天从崇明检察院获悉,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合法有效。

2023年2月,有行政机关向崇明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反映某公司承包流转的耕地被擅自挖成鱼塘。接到线索后,崇明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发现涉案耕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且已经被开挖成鱼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中,涉案公司擅自开挖鱼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调查情况,崇明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和涉案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多次赴现场实地勘验,并邀请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专家对涉案农用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进行评估。

2023年11月,相关责任人和涉案公司对涉案地块开展土壤回填等复垦工作,经过相关机构检测和属地乡镇政府以及农业部门验收后,该地块可以重新作为耕地使用。

崇明检察院公益检察室还就本案召开了耕地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磋商会,与涉案主体就涉案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相关侵权人自愿以认购碳汇并核销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检测评估费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为确保赔偿协议执行效果,增强磋商协议的公信力,崇明检察院和侵权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日前,上海市三中院作出裁定,确认上述磋商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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