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新《公司法》颁布座谈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主题为“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实施展望”。与会专家针对新法实施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推动公司法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发言的主题为“存量公司登记制度的衔接问题”。他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就六项主要内容做解读,包括新设公司的出资期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规则,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仍然未对出资期限作出调整的公司的处置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以及特别减资程序。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对股权和债权的出资责任规制解析”。他认为,作为财产权利的股权和债权之出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可能导致股东出资责任问题。当股权贬值或债权不能实现时,市场风险是股东可以不承担出资责任的理由,但这应当以股东出资时已经履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依法公示程序为前提。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他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正当性与合宪性,股东期限利益加速到期的底层逻辑,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的多元司法救济路径以及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责任的合理配置四个角度展开分析,提出了推动《公司法》法典化、修改完善《证券法》第85条规定的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等建议。
股权转让与股权结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钱玉林发言的主题为“股权转让新规的解释与适用”。他深入阐释了新《公司法》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多个重点条款,从法律适用角度主要分析了删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的应对,股东名册与受让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发言的主题为“公司高管催缴出资责任——从相应连带责任到损害赔偿责任”,他从责任厘定、责任变迁、责任构成、责任适用四个方面对公司高管催缴出资责任作出了系统性分析。他认为,新《公司法》催缴出资制度的立法意义重大,但相关条款过于抽象,存在法条适用的困境。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发言的主题为“禁止财务资助条款的引入和解析”。他解析了新《公司法》第163条关于财务资助规则的规定,并提出三点主张:其一,财务资助是一种变相的分配,应当放在公司财产分配以及资本维持背景下考虑;其二,禁止财务资助一般例外的情形不宜过于严格,应当鼓励对公司有利的资助行为;其三,应当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发言的主题为“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他认为适用新《公司法》中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规范应当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原则,要兼顾公司意志与股东私权,要在“遵循法的溯及力”与“合理地参照适用新法”之间做好协调,还要充分发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效用。
组织机构与利益冲突治理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发言的主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塑”。他表示,应全面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为配合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条款,落实信义义务的可诉性,他建议学术界加强对相关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司法机关抓紧清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倪受彬发言的题目为“ESG与公司治理新问题”。他介绍了ESG行动的背景、国际要求、主要指标体系,阐释了新《公司法》中与ESG相关的条款,分析了与ESG相关的公司诉讼、违规纠纷案例以及四个与ESG相关的公司法治理议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发言的主题为“新修公司法中的‘双控人’条款”。他分析了新《公司法》上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双控人”)的条款,认为《公司法》应当激励双控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约束双控人的滥权行为和松懈行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负外部性影响范围、大小有所区别,两类公司的双控人规则应当有所区别。
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发言的主题为“非规范公司董监事辞任责任与救济问题”。他认为,新《公司法》中公司董事责任很多很重,可能会引发董事辞任难的问题。对此,他建议,首先,区分规范监管的公众公司与难以规范的公司,设计不同的董事辞任制度;其次,公司章程中详细确立董事辞任可操作规定;最后,修改完善新《公司法》董事辞任制度,或者在立法、司法等解释中完善董事辞任权保护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发言的主题为“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体系构成”。他介绍了新《公司法》第180条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阐释了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双控人负担信义义务的两种不同标准。他认为,信义义务的内核是公司利益至上;新《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4条构成违反信义义务的例外情形;“影子董事”没有信义义务。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教授在会议总结时肯定了新《公司法》的进步性及其重大社会影响。他指出,研究新《公司法》实质上是不同价值面向的有机融合,本次会议规模宏大、参会嘉宾广泛,对于实现此种有机融合意义重大。他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将面临众多问题,有必要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他还建议,学习英国做法,成立“公司法改革委员会”,与律师、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推动《公司法》的有效完善。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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