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永加
前些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曾讨论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有委员建议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重、复犯罪不应轻罚。
少儿犯罪是一个特殊现象,那么在古代是怎么处理的呢?各个朝代对于少儿犯罪的量刑都有明确的规定,也有具体的做法,不妨来看几个古籍记载的案例。
少儿作案宽严处理各有说辞
我国古代法律对少儿犯罪的量刑定罪上,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
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八九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
唐律规定的更明确: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古时候对少年儿童犯罪,尽管律例都有规定,可是长官意志也很重要。
在《南史》里就记载了这样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其一是:南齐的孔琇之担任吴县县令的时候,有个十岁的小孩只是因为偷割了邻居家的一捆稻子,就被孔琇之关进监狱,并且还判了罪。有的人劝解他不要这么做,他回答说:“这个小孩才十岁就能干偷东西的事,那么长大以后还有什么坏事做不出来?”这件事惊动了全县。
其二是:南齐王敬则曾经担任吴兴郡太守,郡里过去经常发生抢劫案件。有个十几岁的少儿因为在路上拾到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王敬则就把他杀了示众。从那以后,再也没人拾路上的遗物了,郡里盗贼也绝迹了。王敬是希望震慑众人、树立威信才这么做的。可是他忘了他杀的是不该杀的儿童呀!更何况儿童不明白事理,路上看到别人丢失的东西就捡起来,这并不是抢劫,哪里值得这么重的惩罚?他还杀了儿童示众,这是残忍冷酷用刑,滥杀无辜的表现。对待少儿犯罪,像孔琇之那样的惩罚,起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就行了。
“勿以恶小而为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少儿犯了罪,不应该只想到宽容,更应想到如何对其惩治才能达到警示的作用。前者值得学习,后者冷酷无情,不值得效仿。
对于手段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少儿犯罪,古代好像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按照王敬则的执法手段,估计肯定是杀无赦!
月光童子“妖言惑众”咋处罚
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冀州延陵那个地方有一个谣言惑众谋反的人叫王买,带着罪行逃亡,赦免令期限都过了,他还是不肯回来自首。后来抓获后,被判处斩首。据《魏书·刑罚志》载,被称为月光童子的刘景晖也曾跟着王买“妖言惑众”,并被抓获,廷尉卿裴延俊听说此事后认为,虽然事发在赦免令颁布之后,也应该判他死刑。
廷尉正崔纂听说此事,立即上奏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莽撞判案,尤其是对一个才9岁的孩童,决不能滥杀无辜。
他在奏书中说:“刘景晖虽然说过变蛇、变野鸡之类妄言,这不过是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因此,杀刘景晖是没有道理的。如今是直言无讳的时代,所以不应该把没有死罪的人处死。刘景晖只是个9岁的孩子,嘴里边还有奶味,说话做事这都不是他自己做主的。‘月光童子’这个称呼也不是他自己说的。这都是奸吏无缘无故编造出来的事端,把作案的人说得越虚伪奸诈,就越显出破案人的能干。而且这件事是在赦免令发布之后才显现出来的,如果在律令之外,我们还要判他死罪,那么赦免令还怎么取信天下呢?天下人怎么会不怀疑赦免令的真实呢?《尚书》上说,与其错杀无辜的人,还不如漏判有罪的人。还有《法例律》上说:‘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如果杀死杀伤人,按照刑法判罪,要向皇帝上奏报告请示。’有人认为,小孩和老人犯罪,可以不采用这一条律令。我认为如果年老而智慧过人,就像姜太公那样,或年龄很小而聪明,像甘罗那样都不是一般人所能比得上的,那自然可以按照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去做。可是刘景晖只是个愚笨的小孩,那么自然只适用一般的律法。”当政的灵太后读了崔纂的奏章后,采纳了他的意见,下命令说:“既然刘景晖已经得到朝廷宽刑的恩典,那么怎么还能议论要判处他重刑呢?可以把他流放到洛阳去做顺民,其他的事情就按你们奏章办理吧。”
九岁的儿童刘景晖因和大人一起,说了一些童言,结果被官吏罗织罪名,要被按妖言惑众的罪名处死。这时候朝廷对如何惩治他发生了分歧,经过辩论,最后只是判处流放罪,表现了古代统治者执法的人性化,尤其是贯彻了对少儿犯罪从轻的宗旨,可圈可点,值得今天司法借鉴。
当然这是视情况而定的,因为这个九岁的儿童并非十恶不赦。
幼杀幼“情实”之下判缓刑
清代陈其元曾任直隶州知州,审理过一件幼杀幼的案子。
案情是这样的:十五岁的吴三红眼欠十四岁的周二蛋饼钱,他祖母答应替他偿还。后来吴三红眼在外拾柴时,正好碰到周二蛋卖饼回家,于是又赊买了三块剩下的饼,说好第二天再还钱。吴三红眼马上吃了饼,周二蛋却反悔要他立即付钱。吴三红眼恳求周二蛋和他一起回家取钱。周二蛋不肯,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捡起石头追赶。吴三红眼下夺了石头,却被揪住衣服撞头。吴三红眼企图逃脱,一时情急,用石头砸伤周二蛋的后脑勺致其死亡。
本来欠钱理亏,现在又将人打死,吴三红眼理应属于“情实”。情实,是清代死刑判决的一种。一但认定罪行属实,将付诸执行,与缓决相对。
但是,陈其元认为,吴三红眼的石头是夺来的,伤人又出于被揪。饼的价格不高,原先说好第二天归还,周二蛋起答应,接着反悔,谩骂殴打显然是死者理亏了。再查律条,打死老人幼孩都属“情实”,目的是使少犯老、长欺幼的人有所忌惮。但是如果是老殴老、幼殴幼,似乎并不应该援引这一条文。现在死者是十四岁,凶犯只比他大一岁,都是孩童,为什么律条只适用于一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人?如果说十五岁叫“成童”,十四岁叫“幼孩”,因此十五岁的吴三红眼应该属于“情实”,那么倘若十四岁打死十五岁,就应该一律算作“值得怜悯”了吗?那些三四十岁的人打死幼孩的,又该怎么判处?
吴三红眼在和周二蛋争执中误将其打死。吴三红眼已经十五岁,按照律条上规定的“十四岁”为界,吴三红眼杀死人这件事应属于“情实”,但从事实人情出发,吴三红眼打死周二蛋属于孩童之间的普通斗,应判“缓决”。
这个判决体现了陈其元在执法中的人性光辉,对于孩童犯罪,能够以实际出发,切实体现从宽的宗旨。陈其元把这件事记入了自己的《庸闲斋笔记》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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