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实录
□ 记者 章炜
如今液晶电视越来越大,画面越来越精美,作为液晶电视最重要的配件,面板配置被消费者越来越看重。消费者张先生向《上海法治报》反映,他在TCL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台85英寸雷鸟“鹏7 MAX”S575C液晶电视机,由于屏幕有瑕疵,售后换新机之后,张先生发现,屏幕供应商居然从TCL华星“自有屏”偷梁换柱成了他没听过的厂家。他多次提出换机诉求,但客服却称“无法更换”,陷入维权困局。
“冲着华星的屏才买的”
张先生是一名数码发烧友,去年12月31日,他在京东TCL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台85英寸雷鸟“鹏7 MAX”S575C液晶电视机。到货后,张先生发现,液晶显示屏幕上有坏点。由于在7天无理由退货时限内,TCL很快上门进行了故障电视机的售后换新机服务。
今年1月11日,新机到之后,张先生发现,他最为看中的屏幕供应商居然被换了厂家。“原来的电视面板是TCL自有的华星光电,换机后的面板变成了惠科。我就是冲着TCL自有的华星光电的屏才买,现在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而换机,整机最大头的屏幕居然被秘密调包了?”
不仅如此,张先生还发现,电视机的硬件换了不同的制造商后,软件也变了。第一次送过来的机器默认的视频播放应用是企鹅影院,而更换的机器自带的播放应用是酷享视频。由于搭载的视频软件不同,会员包年费也涨了,原来的企鹅影视为218元/年,现在的酷享为348元/年。张先生多次和TCL公司反馈,要求更换与原电视的软硬件相同的机器,但未得到解决。
在张先生提供的照片上看到,第一次机器的包装盒上印着“生产企业: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而新的机器上印着“生产企业:合肥惠科金扬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11月16日,TCL以创立华星光电为标志,正式进入显示面板制造领域。2022年,华星电视面板出货量居全球第二。
两个供应商,随机发货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发现在黑猫投诉、哔哩哔哩等平台,多名消费者也有相似的经历。有消费者表示,自己在天猫TCL旗舰店购买一台85T7H电视机,也曾遭遇屏幕生产厂家与宣传不符的情况。“此前各大主播、客服都在宣传该款电视机用的是华星光电与三星的屏幕,说自家的华星屏有多好,结果拿到电视机后,发现是惠科的。”
针对张先生投诉的该款机型,记者询问TCL京东自营旗舰店客服,客服表示,任何一家彩电品牌采购屏幕都不会只采购一家,一般采购两家或以上。目前,TCL电视采用华星光电与惠科两家屏幕厂商提供的屏幕,都是A规级液晶屏幕。由于电视机生产批次不同,无法确切告知消费者收到的电视机具体屏幕采购厂商。
对于屏幕供应商,记者又咨询天猫TCL官方旗舰店,天猫客服的口径却有所区别。“我们主要有两大屏幕供应商,一般是华星光电和三星,华星光电属于TCL集团。根据生产批次不同,配置的屏幕是随机的。如果要确认屏幕供应商,需要到货后让师傅上门进行鉴定。”
记者了解到,大部分TCL机型都未标识屏幕供应商,仅部分高端机型比如85Q 10H等,标注采用TCL华星A++蝶翼星曜屏。
此外,针对软件问题,TCL客服回复,TCL不同的电视型号,默认搭载的视频会员不同,目前张先生所购买机型都已统一为酷享影视。
记者就换屏问题咨询第三方维修网点,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一般来说,电视机的屏幕价格通常占整机价格的70%以上,屏幕越大比重越高。例如,如果电视机是5000元买的,换屏价格大约是3500元,所以“还不如直接换新机”。此外,他表示,华星光电的确属于国产屏的头部品牌,行业内口碑较好,相对来惠科来说更为“大牌”。但具体屏幕价格差价,要结合屏幕等级、对比度、峰值亮度等参数来比对。
经协调,TCL售后相关负责人近日告诉记者,TCL同意给张先生进行退货退款处理,但对于张先生的换成华星屏幕的诉求,处理比较复杂,目前售后正积极协调给张先生升级更高型号的机器。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诉求,TCL将第一时间沟通响应,尽量满足其需求。
律师说法
可依据消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钰铭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或者经营者承诺。经营者应确保销售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一致,符合商品描述或其承诺的内容,如果商品存在产品瑕疵,应及时修理、更换;如果不能更换或者修复,应退还消费者的货款。
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约定了屏幕的生产厂家,经营者更换厂家时,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当消费者和经营者未就屏幕厂家进行约定,经营者更换厂家,消费者可依据《消保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律师表示,电视机屏幕的价格占整机价格的70%以上,屏幕品质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交易选择和消费体验。屏幕供应商等数据,对大多数欠缺专业性和识别能力的消费者来说,很难发现,故而无法知悉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知情权。本案中,经营者在直播间、客服宣传当中,突出强调了电视机为“华星光电与三星”的屏幕。而经营者对于电视机屏幕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营者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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