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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仅以年龄认定难以遏制

政协委员建议试行并完善 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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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根据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长,且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满16周岁犯罪从2018年的4600多人上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

“仅以年龄认定难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在其他个案中仍然需要探索更完善的追责和保护机制。”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建议,探索试行并完善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

“法律具有滞后性,机械地以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能力,遏制作用有限,适用不灵活。”张玉霞表示。

恶意年龄补足制度,是指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足以证明实施时能辨别是非对错,具有故意犯罪恶意,则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张玉霞认为,现行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尚不完善,缺少认定标准、科学技术手段,需进一步探索尝试。例如,如何认定主观上存在恶意,是否存在科学手段能鉴定刑事心理年龄等,从而作为认定恶意的一项标准。“尚不完善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如适用于繁杂的各项刑事罪名,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扩张、大量新增案件等问题,给未成年司法体系造成极大压力,影响原有刑事司法秩序。”张玉霞说。

因此,张玉霞建议可以在小范围的恶性自然犯罪内试行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例如先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刑事案件。”“可以研究制定更为科学灵活的年龄标准。”张玉霞表示,例如分三档:几岁以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几岁至几岁需要认定其恶意情况从而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几岁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且认定恶意的年龄段下限可以设置较低年龄,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此外,张玉霞还建议研究制定恶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程序、心理测评等科学鉴定评估标准等。“如果未成年人具备违法性认知,明知某一行为违法,意识到行为危害性,知道自己所处年龄根据刑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观上利用该规定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通过审委会的形式,由法律专业人士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商讨确定恶性与否。”

张玉霞同时建议,引入心理测评,使办案人员更为客观详细地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从而更为科学准确地判断主观恶意程度并进行定罪,同时根据其危险性及悔罪程度给予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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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政协委员建议试行并完善 未成年人恶意年龄补足制度 2024-04-09 2 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