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

交房逾期 百余业主诉讨违约金

上海一中院多元解纷中心成立,“内外联通、上下联动”参与诉源治理

本文字数:3058

一中院多元解纷中心启用

□  记者  夏天

百余业主诉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若处理不当则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前公婆与前儿媳就家庭赠与合同纠纷上诉,双方分歧悬殊、心结难解;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情况复杂、牵涉利益较大……面对如此种种难题,作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源治理新格局中体现怎样的作为?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诉源治理工作暨多元解纷中心成立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白皮书》,揭示了该院“内外联通、上下联动”的诉源治理总体工作思路。主要体现在,坚持党委领导,通过与辖区党委、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等单位对接协调,拓宽诉源治理渠道;建立由中级法院牵头的多元解纷体系网络,实现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资源共享。

“示范调解+多元解纷”

促逾期交房群体纠纷实质性化解

去年2月起,浦东法院陆续受理小业主诉案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一百余件案件,经查,该楼盘涉及业主600多户。此类纠纷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背后尚有诸多未起诉业主在观望,若处理不当则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对浦东法院先行判决的4件上诉案件进行示范性调解。据该院立案庭副庭长王茜介绍,“示范性调解+多元解纷”,是上海一中院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群体性纠纷的特点,为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诉累而“量身打造”的解纷举措。通过二审示范性调解,打造定分止争蓝本,重塑同类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的理性认知和心理预期,助力同类型纠纷的妥善化解。

上海一中院受理二审案件后深度剖析案情,积极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后,及时商议制定调解方案,做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示范调解案件的指引下,浦东法院同批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同类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考虑到涉讼楼盘尚存数百起潜在纠纷,上海一中院指导浦东法院、浦东新区建交委、相关街镇人民政府,深入基层,借示范调解之东风,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一方面加大对示范调解案件的宣传力度,普及非诉解纷优势、提供合理结果预期,引导更多业主参照示范案件化解纠纷;另一方面与开发商反复沟通,引导其确定“参照示范案件调解结果与未起诉业主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思路,督促落实整体方案及进度安排。

最终,已进入一审诉讼程序的170余件同类案件达成“一揽子”调解,案涉楼盘90%以上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和解。

巡回审判贴近基层助力实质解纷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公婆出资为儿子、儿媳购买的房产,在小两口离婚后,能以“共同生活”条件不再成立为由,收回对前儿媳的赠与吗?

今年,上海一中院松江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就是上述沈某某、曹某某诉胡某、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沈某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的父母沈某某与曹某某出资170万元,为两人购房,产权登记在沈某与胡某名下。后沈某与胡某就离婚事宜涉诉,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某、曹某某的出资系对两人的赠与,判决该房屋归沈某所有,由沈某支付胡某房屋折价款270万元。现沈某某、曹某某主张该赠与系以共同生活为条件,因两人离婚,要求撤销赠与,并由沈某与胡某共同返还款项。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庭前准备阶段,合议庭征询了双方的调解意向。沈某某、曹某某愿意调解,但坚持要求返还不低于100万元的款项。而胡某则称,其在离婚诉讼中已作出让步,本案中已无妥协空间。双方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停滞。

合议庭研判后认为,本案诉源在于沈某与胡某间的离婚纠纷,只有解决源头,才能破解心结。经分析发现,沈某与胡某未解决两个孩子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两人均希望通过法院予以解决。同时,因沈某未按离婚判决向胡某支付房屋折价款,胡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有部分折价款及利息合计40余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合议庭讨论后决定,以解决探望权纠纷、执行纠纷为切入点,推动纠纷解决,确立一揽子化解三起纠纷的审理思路。

合议庭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抓手,向三方当事人分析利弊、耐心引导。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松江区当地街道的妇联、基层妇女干部及调解员代表等20余人参与庭审旁听和以案释法交流会。

“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立巡回审判机制是新时代下人民法院探索诉源治理工作方式的创新之举,将案件审判贴近基层一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上海一中院选取矛盾高发的典型案件在巡回审判点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结合现场以案释法等多项环节,有力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不仅将纠纷矛盾有效化解在当地,也提高了当地基层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构建“法院+”联动解纷格局

多元解纷中心提供“菜单式”调解组织选择

一家外资企业,拿着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申请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这起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该如何应对?

E公司是一家在以色列合法注册的公司。2013年2月,E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独家代表协议》,约定由吴某某为外国某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交易在中国境内寻求投资人,由E公司向吴某某支付介绍费。《协议》约定,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伦敦国际仲裁院,依照仲裁通知时有效的规则在伦敦解决。

后双方发生争议。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E公司向吴某某支付由于不当得利给吴某某造成的损失及利息,并驳回吴某某其他请求;吴某某支付E公司法律费及其利息等。2022年1月,E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

在本案中,上海一中院注意到双方均有急切了结纠纷的意向,并且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故本案的审理效果是重中之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海一中院首次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中,尝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解,进行机动灵活的处理。

鉴于本案的案情复杂且牵涉利益较大,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收到本案调解委托后,选派当事人在情感上可信赖、在能力上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合适调解员。本案由上海仲裁协会会长、原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进行调解,确保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符合本案的具体要求,为后续与法院共同协作并成功调解本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强,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发挥各自优势,分别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汇总并评估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再向当事人进行反馈,不断谋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明确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可以不限于仲裁请求的范围,可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一并谈判和协商,做到全方位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未了事项的一揽子解决。经上海一中院及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顺利以和解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

“当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更加注重国际商事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并在‘争议解决’评估指标项下明确将商事调解服务的可获得性作为一项子指标。”市人大代表汪佳倩指出,本案以“柔性”调解消除“刚性”仲裁的冲突,案件的圆满解决既是上海一中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体现,也是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近日,为进一步整合调解力量,上海一中院建立并启用多元解纷中心。”据上海一中院徐世亮副院长介绍,该院在原有人民调解、市总工会以及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探索引入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5家调解机构,案件调解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多类型案件的一、二审诉前、诉中等环节,向当事人提供菜单式的调解组织选择,为人民法院的纠纷调解工作注入更多行业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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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 A02交房逾期 百余业主诉讨违约金 2024-04-09 2 2024年04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