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房”是丈夫婚前所购,自己没有一点份额,为此妻子婚后一直心有不甘,三天两头抱怨此事。
经不住妻子反反复复的念叨,丈夫终于在妻子拟定的协议上签了字,同意赠与房产的一半份额给妻子,却发现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
为此,丈夫提出离婚,此时妻子表示:“要离婚可以,先把房子的一半登记到我名下再说……”
□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婚前购房
妻子要求分一半
李先生早年用父母的资助和自己的积蓄支付全款,购买了一套住宅,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葛女士,两人2015年相识并相恋。
由于双方在相貌、学历、收入等方面的条件都差不多,在双方家庭的“催婚”之下,两人于一年后的201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结婚之前,李先生对自己的房子作了一番重新装修用作“婚房”,婚后他们就一直住在这处房子里。
由于房产是丈夫李先生婚前购买并办理登记的,因此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葛女士虽然是妻子却没有一点份额,婚后她一直对此心有不甘,三天两头跟丈夫抱怨此事。
经不住妻子反反复复的念叨,李先生无奈之下同意将这处房产的50%份额赠送给妻子。
由于这处房产当时市场价格约有2000万元,这就相当于李先生赠与了妻子千万元财产。
为了保险起见,妻子还自行拟定了一份协议,要求丈夫在协议上签了字。
感情破裂
要想离婚先分房
然而,李先生没想到,自己已经签了协议同意赠与房产份额,夫妻感情却并没有因此好起来。葛女士平日里总喜欢抱怨这个抱怨那个,房产问题解决了,她又开始了对李先生工作乃至兴趣爱好的抱怨。
不堪忍受的李先生向妻子提出离婚,由于两人并无子女,婚后收入基本相当,因此他觉得离婚的难度不大。
而葛女士虽然经常抱怨“日子过不下去”,但是面临离婚时,她却提出李先生必须先履行当初的赠与协议,将房子的一半份额过户给她,然后才能协商离婚事宜。
对此,李先生表示,当初自己是在葛女士的逼迫下才同意赠与房产份额的,当时夫妻感情尚可,如今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他完全有权不同意赠与,因为这处房产是自己用婚前积蓄加上家人资助购买的,葛女士没有道理仅仅因为双方结了婚就要求赠与。
关键问题
是否曾经办登记
对于自己提出的离婚诉求,李先生迟迟没有等到妻子的肯定答复,却等来了一纸应诉通知。
原来,葛女士去法院起诉了李先生,要求他履行赠与房产份额的协议。
为此,李先生找到我们咨询:这处房产的份额自己到底需不需要给妻子一半?
对于李先生的咨询,我们首选询问了一个关键问题:“对于赠与一半房产份额,你们是否去房产交易中心做了增加妻子为产权人的登记?”
李先生明确告诉我们,他们只是签了协议,并没有去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
得到这一答复后,我们认为李先生可以稍稍松一口气,因为他保住房产份额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性质认定
实践中观点不一
从李先生的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涉及对夫妻间赠与性质的认定问题。
而李先生可以坚持这是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房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如果权利人因为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因此,李先生即使曾作出赠与房产份额的表示,但是在实际办理变更登记进行权利转移之前,他依法是可以撤销这一赠与的。
当然,作为妻子的葛女士有可能主张相关协议并非赠与,而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至于法院认同哪一方的观点,那就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应的证据才能做出判断了。
保住房产
支付补偿换离婚
在得到我们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引和诉讼前景的评估之后,李先生选择了自行进行应诉。
不久之后他高兴地告诉我们,根据我们的建议,他在诉讼中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在权利转移之前依法可以撤销,法院最终也认可了他的这一主张,驳回了妻子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在胜诉的基础上和妻子再次进行了协商,在给了妻子一定数额的补偿后,他们终于通过协议的方式离了婚,也彻底了结了彼此间的纠纷。
律师解析
夫妻间赠与的法律性质
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的本质仍是赠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普通赠与的规定。夫妻间赠与虽然具有人身性质,但其本质仍然是财产的流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本身并不排除合同编和物权编的适用,因此在涉及财产问题时,仍然受合同编和物权编的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的本质是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既不是普通赠与,也不是夫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特殊赠与。
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前两种观点都有相应的判例,但比较多的判决还是认定夫妻间赠与就是一种“赠与”,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普通赠与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类似夫妻赠与的情况,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将夫妻间赠与一律认定为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可能会过于“机械”,导致某些个案中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因为夫妻间赠与毕竟是基于身份关系作出的,是建立在对婚姻和共同生活期待的基础上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背景、婚姻持续时间、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及双方收入等因素,作出妥当判决。
如果将夫妻间赠与一律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也可能导致一方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也不能将夫妻间赠与一律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这样对赠与人保护力度不足,并会引发相应的道德风险。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综合考虑个案情况,酌情采纳最适合的观点,使得判决结果能够体现公平公正。
对于需要进行夫妻间赠与的情况,笔者建议: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间赠与,双方都应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想清楚这样做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写明合同性质为赠与合同还是夫妻财产约定。第二,对该合同进行公证。第三,如果涉及房屋等物权的变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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