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为什么要销毁“健康码”收集的个人信息

张新宝

本文字数:1836

  □张新宝

  2022年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降级新冠病毒的防疫级别,不再要求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各地陆续停止了健康码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几家电信营运商也相继宣布销毁存储的个人行踪信息。一年多以来,部分省市政府部门根据变化了的防疫形势对健康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销毁或者对健康码的功能进行调整、下线当地的健康码,也有一些地方尚按兵不动存储大量涉疫的个人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无锡市的做法:公开举行销毁涉疫个人信息仪式,彻底销毁此等个人信息并确保无法还原。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地方的健康码仍然显示“绿码”,有些地方甚至将防控新冠肺炎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用于新版的健康码。这是需要严肃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一,防控政策调整后继续存储相关个人信息没有合法性基础。

  处理个人信息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而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地方政府部门基于防疫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这些法律原则,特别是不得将此等个人信息用于新冠防控之外的其他目的。随着新冠防控政策的变化,有关部门不得再以防疫目的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对已经收集存储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存储和使用等方式的处理也不再具有合法性基础。

  第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地方政府部门收集处理防疫相关的个人信息,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为依法强制处理个人信息,无须得到相关个人的同意,但是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存储的相关个人信息保障安全并且原则上不得向境外提供。由于新冠防疫情势紧急,一些地方在收集处理新冠个人信息时的程序并不完全合规,主体责任比较模糊,特别是存储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也有被用作非防疫目的,甚至用作地方保护限制外地公民行使合法权益(如主张债权、提起诉讼)的情况。有鉴于此,对于因防疫收集处理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彻底销毁或删除,更符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是比例原则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更有利于避免泄漏、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风险,更有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三,销毁相关个人信息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地方政府部门处理的涉及防控新冠的相关个人信息大多是敏感个人信息,在防控新冠的阶段和防控政策调整后,都应当更加严格保护个人的此类敏感信息。目前,最佳的保护方式或途径就是彻底销毁。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漏严重威胁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乃至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之所在。因此,从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角度来看,彻底销毁此等个人信息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符合执政为民的要求。

  最后,不宜将相关个人信息转作他用。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试图将防控新冠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转作其他用途,以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这样的想法和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则具有巨大的潜在风险。首先,此等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其次,存储的不安全性和匿名化的不彻底性,留下了个人信息泄漏、毁损、非法使用甚至非法出境的隐患。有鉴于此,还是应当以销毁相关个人信息为唯一考量,而不能尝试将之转做他用。为了社会管理等目的需要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正当程序另行为之。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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