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花“代聊费”追女生遭拒,能退钱吗?

张银宇

本文字数:1677

  □  张银宇

  小伙李某性格内向腼腆,偶然情况下在网上看到“代聊”追求女生服务,便花4800元购买了VIP会员,然而半个月后遭女生拒绝,李某要求返还代聊费。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涉案服务合同性质、被告履行内容、履行质量、履行方式等因素,并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服务费2800元。

  2023年11月,李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店铺选中“心理咨询恋爱婚姻咨询情感咨询私人订制情感导师专属方案-恋爱服务”订单并支付49元,被告工作人员杜某于当日10点44分即与李某通过微信取得联系。

  杜某提供的主要服务是:根据李某提供的与女生交往的情况,包括微信聊天内容、约会情况等,向其提出如何沟通及交往的相应建议,并根据李某的要求及回复情况制定微信聊天语句内容。

  当日下午,杜某向李某发送微信:“宝宝这情况确实也需要老师尽快介入去帮你,对于社交直觉,女生心理的把控,咱们不仅要明白怎么聊,更要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聊,只有明白底层逻辑,你才能真正去独立沟通,给你介绍一下咱们的长期服务。”随后向李某发送“一对一私人定制套餐”的广告宣传图,内容为“私人定制方案、情商提升、两性心理剖析、实时聊天指导、原生家庭、全程跟踪指导、针对性课程辅助、约会方案制定、形象改造和提升、关系升温、引导投资、吵架矛盾处理、高情商沟通技巧、长期关系维护、分离第三者、预防出轨、跟踪服务”,并向李某推荐套餐服务的内容。李某选择了“一个月套餐”并向被告转账4800元。

  随后,杜某以另一个微信号与李某进行沟通,教李某如何利用微信朋友圈建立个人形象、与女生沟通、赠送小礼物及聊天技巧等内容。李某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的指导,在微信上与案外人程某聊天。

  一周后,李某约程某见面被拒,便以追求程某没有可能为由,向被告表明不再接受服务,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工作人员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由于双方协商退款事宜一直未果,李某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800元“代聊费”。

  ■  法院审理

  该案中,原告李某向被告购买的49元、4800元恋爱指导服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均应恪守履行。

  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购买被告服务行为应持有基本的理性认识。李某以未与程某建立恋爱关系为由主张被告欺诈,在未提供被告承诺购买4800元服务可保证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形下,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应根据套餐服务明细的内容向原告提供服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主要服务体现在微信沟通上,且相关的恋爱指导服务也因原告的中止未予以提供,包括其他套餐内容的服务也存在未实际提供的情形。

  奉贤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服务合同性质、被告履行内容、履行质量、履行方式等因素,并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李某服务费2800元。

  ■  法官说法

  情感咨询类服务合同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虽然此类行为与传统的道德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但并未实质性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否定履行带有一定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故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所建立的此类合同,应属有效。

  同时,情感咨询类服务合同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消费者对服务机构或提供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并且没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可以参照,情感挽回、情感困惑是否解决,缺少具体的衡量和评价尺度,故法律层面上难以界定和评价,实践中易产生纠纷。

  如本案中,案涉服务合同既未明确约定服务标准,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向其承诺过服务合同可到达恋爱成功的特定目的,双方就服务内容及效果各持己见。因此,当消费者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效果不满意时,能否向服务机构主张退款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已经履行的服务内容、履行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酌情适当确定退款比例。

  “解铃还须系铃人”,遇到情感问题,自身应有明确和清醒的认识,还需依靠自己的真诚付出与努力,切莫迷信网络宣传的“话术”与“套路”,审慎选择情感咨询服务机构,明晰服务具体内容及标准,理性消费。

  (来源:“上海奉贤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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