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拍案说法

前任租客惹出窃电的祸现任租客也要“背锅”?

周磊杰/侯瑞娜/徐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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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员  周磊杰  侯瑞娜  记者  徐荔

  上一任租客惹的祸,“无辜”的现任租客要不要赔付相关费用?租客小朱前阵子遇到了这样的困惑。2023年,供电公司在检查电表时发现房东老李的房屋存在窃电行为,供电公司认定该行为始于2014年。房东老李补缴了电费后却将从2017年起才租赁该房屋的小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他赔付承租期间的补缴电费。这笔钱,小朱要不要付?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2017年,小朱与老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小朱承租老李的房屋。小朱在2023年6月初搬离。2023年6月,供电公司检查电表时,发现涉案房屋存在铜导线短接情况,认定自2014年8月起,该房屋就存在窃电行为。

  2023年7月,供电公司开出两份电费账单,分别载明“违约使用电费32629.14元”“过期电费违约金为10876.40元”,老李支付了上述费用。老李想向实施窃电行为的租客追责,然而奈何时间久远,相关合同文本已经遗失,租客也已联系不上。但对于从2017年就租住该房的小朱,老李认为,他也有赔付相关费用的责任。于是,老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朱诉至法院。

  老李诉称,自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自己将房屋租给小朱。小朱搬离后,他才知自己的房子竟然存在窃电行为。自己已按供电公司确认的金额补交了电费,因此诉请要求小朱赔付承租期间的补缴电费7116元。

  小朱则不同意老李的诉讼请求,小朱表示自己在承租期间都是按照供电公司的账单正常交纳电费,窃电行为并不是他导致的。如果可以查明自己的实际用电量,小朱愿意补缴相应电费。同时,小朱提出,当时老李收了他2300元房屋押金至今未退还,要求一并处理。

  对此,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其次,涉案房屋在小朱使用期间被供电部门认定存在窃电行为。根据青浦区供电公司确认,窃电行为始于案外人租赁期间。虽然窃电行为并非由小朱引起,但他是该行为的直接受益方,因此小朱理应根据供电公司确认的电费金额赔付老李7116元。再次,对于房屋租赁期间老李未退还的押金2300元,小朱应付未付的燃气费、水费、电费,双方要求在此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结合押金及各项费用予以核算,法院最终判决小朱应支付给老李4909元。

  说法>>>

  虽然窃电行为不是小朱导致的,但他却是该行为的受益方,这其中涉及“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财产的静态归属之外,财产还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流转变动,而财产变动本身可能欠缺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原本的财产归属秩序以除去得利人所受利益,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符合矫正正义理念的重要机制,应运而生。

  因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另外,电力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铜导线实施短接等窃电行为不仅违法,扰乱公共供用电秩序,同时可能造成火灾、触电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将自己个人安危置于险境,还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一旦发现窃电行为,窃电者除了要补交电费,还要承担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如果偷电量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一定要依法安全用电,切莫贪小利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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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4前任租客惹出窃电的祸现任租客也要“背锅”? 周磊杰/侯瑞娜/徐荔2024-05-17 2 2024年05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