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中国刑事诉讼中协商性司法的发展”高端论坛在合肥举办。本次论坛是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类)资助项目,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
本次论坛以“中国刑事诉讼中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主题,着眼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中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发展、完善协商性司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建设,为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指引。
构建中国特色协商性司法理论体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指出,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我国协商性司法的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同时问题也逐渐显现,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系统性的总结和梳理。因此,要总结我国协商性司法领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协商性司法理论体系;充分发挥协商性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着力实现中国式协商性司法的现代化;理性认识、促进解决影响协商性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的突出问题。
应当推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所作报告的主题是“构建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机制的障碍及克服”。他指出,现行“三项规则”即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规则、确定刑量刑建议规则与签署具结书规则违背控辩协商机制的要求,应当推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塑与诉讼结构改革。其一,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调整为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其二,取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加码要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定,为检察官减负,为辩护权行使保留空间,也为审判权独立行使、避免检法冲突创造条件。其三,应当将具结书形式改为双方签署答辩协议模式。在答辩协议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也可以由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所作报告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他表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存在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严重不足的问题,免予处罚、轻罪、缓刑判决的比率没有明显提升。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六个方面:未能建立控辩平等协商的机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不能参与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协商的过程,值班律师难以有效保护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立法对量刑标准及量刑折扣没有设置细致、合理的规则,被追诉人实质上无法撤回认罪认罚,侦查讯问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刑诉法修改应在协商程序的构建上着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所作报告的主题是“协商性辩护的兴起”。他认为,“协商性辩护”是伴随着“协商性司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它具有辩护方式的互动性、辩护目标的合意性、辩护内容和形式的灵活性、辩护策略的争议性和辩护重心的针对性等特点,具有传统“对抗性辩护”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当“协商性辩护”成为辩护常态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强化、主导地位的弱化、协商形态的形成和配套制度的建设,乃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未来刑诉法修改应在协商程序的构建上着力。
量刑建议作用机理的实证考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所作报告的主题是“强制性抑或确定性:量刑建议作用机理的实证考察”。他基于大样本实证研究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预决效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预决效应通过“确定性”而非“强制性”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检法机关逐步达成了“量刑共识”。这种共识建基于量刑指南的约束力、实践操作的精密化,以及法检沟通而产生的“外部共识”,也与检察办案制度产生的“内部共识”有关。检察机关或可从个案裁判、类案办理和犯罪治理三个层面,对法官的量刑裁量施加有限度的干预。当然,量刑裁判中因“检法配合”而产生的风险,仍需通过公开量刑规范、规范量刑程序、加强量刑说理等方式予以防范。(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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