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得知有人高坠 购房者认为底层是“凶宅”

法院:无证据证明工人直接死于院中 难以认定“凶宅”

陈颖婷

本文字数:1746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林先生购买了本市一底层住宅,在支付了房款后,他才听闻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跌落在自家院子中死亡。林先生认为上家方先生故意隐瞒房子是“凶宅”,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此前购房款。那么林先生购买的房屋是否是“凶宅”?他要求退房的理由能否成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买了房才知道房子里死过人

  林先生看中了方先生位于浦东的一处1楼的房子。双方相谈甚欢,很快林先生与方先生签署了《房地产居间协议》,并在当天支付了意向金50万元,方先生收款并签署了收款收据。之后林先生与方先生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同签署后,林先生支付了房款370万元。双方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林先生支付了装修补偿款205万元。林先生领取了房产证后,他又将贷款180万元发放给方先生。

  可是当房屋完成交易后,林先生却听到了一件令他心惊的事:十多年前,这套房屋曾发生过工人坠楼,在院子内身亡的事故。林先生说,他立即致电方先生,方先生称没有的事,要求林先生不要听信他人。但他经多方证实,是8楼安装空调的工人不慎坠落在房屋朝南的院子内死亡。

  林先生认为,方先生于2007年6月19日办理入户装修手续,死亡事故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方先生是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来欺骗自己,以达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诈手段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退回800余万元的房款。

  卖家:坠楼是意外事件且工人没死在房屋内

  而卖家方先生则认为双方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方先生表示,他对于工人意外坠楼事件从未知晓,直到林先生告知后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坠楼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死亡,不构成凶宅。而且事发距今十多年了,从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是因为房产新规颁布后房市降温,才以此事件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此方先生提出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剩余房屋转让款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法院:无证据证明卖家欺诈,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工人至系争房屋楼上8楼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系争房屋院内。急救中心于10时26分出车将其送往医院,该院门急诊病历记载: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10时56分。

  物业公司也表示,工人坠落一楼庭院内,导致重伤但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当时一楼无人在家,而受伤人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故急救人员到场后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翻越一楼围墙,并利用担架将受伤人员抬出围墙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坠楼时间发生后至今,物业公司未曾将此事告知过一楼业主,一楼业主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晓且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多年。

  8楼业主也出庭作证,当时翻墙入院救人,将伤者搬至草地上时口中还有呼痛的声音。伤者进入抢救室抢救,医生表示伤势过重已经不行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林先生、方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林先生认为方先生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诈手段导致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合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急救中心出具的说明、门急诊病历以及证人证言,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十多年,其间方先生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因此,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方先生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林先生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需指出的是,工人坠楼事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予披露,从而导致林先生在知晓之后提出异议,致合同履行受阻,方先生现要求林先生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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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得知有人高坠 购房者认为底层是“凶宅” 陈颖婷2024-05-28 2 2024年05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