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学位论文抄袭、学位评定争议等。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然而,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学位条例》实施40多年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对于提升我国学位法治和学位质量意义重大。
适应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展及多元化发展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教授李锋亮曾参与《学位法》草案的研讨和意见征集,他在媒体采访中表示,《学位法》取代《学位条例》,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研究生教育理念的变化。该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学位管理进入了一个规范、全面、系统的新阶段,也将更好适应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扩展及多元化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学位法》主要是确立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它还将发挥重要的衔接功能,将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与具体实施细则紧密相连,以确保学位授予与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专业学位或将与学位论文脱钩
《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将之前《学位条例》中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学位并重。此外,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获得相应学位。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阎凤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学位法》提及的实践成果等是专业学位评价可能的替代形式,不过至今尚缺少大量成型的范例,若后续继续完善,将更有利于反映学生的专业性、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此外,《学位法》中“等类型”的表述,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其他考核形式留下了制度空间。
李锋亮认为,学位类型“不封口”,意味着在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学位形式。至于学位差异化评价的调整能否很快落实,还要看实践探索,以及就业市场的互动反馈。相关措施与规定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试错的过程,甚至会出现“走回头路”的可能。
应完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这使得学位争议的申诉和救济渠道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更有助于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的观点是,《学位法》主要设置了两个制度,一个是学位纠纷化解制度,另一个是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前者旨在化解因学位授予引起的纠纷,例如,设置复核制度等,可以帮助因学位引起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后者的重心是保护学位申请人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学位申请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由于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越来越宽,因学位授予而引起的纠纷,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还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而在湛中乐看来,《学位法》较之于之前“草案”中规定的“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所列举的救济途径还是较为笼统,未提供一个清晰的基本救济框架。因此,在后续的解释与实施中,对于“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还应进一步加以明确解释。同时,还应进一步探索完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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