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老法今说

古代如何保护儿童?

责打儿童要判刑,收养弃婴有奖赏

戚风

本文字数:2730

资料图片

  再过几天就是“六一”国际儿童节。

  儿童是最弱势的群体,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我国自古有慈幼、仁爱和民为国本的思想,它们也传递着古人对儿童问题的社会共识和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历朝历代都把儿童救助和保护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

  西周:特殊保护

  在西周许多古籍文献中,有许多保护儿童的言论。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了“三赦”:第一,赦免年纪幼小的儿童;第二,赦免耄耋之年的老人;第三,赦免精神有问题的人。这些人就算犯了罪,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礼记·曲礼上》也规定,7岁以下儿童就算犯了罪,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春秋战国:重视生存权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死亡率大幅度增长,造成了诸侯各国土地大片荒芜,劳动力空前短缺的局面。为了增加人口,发展生产,提升国力,巩固统治地位,各诸侯国均颁布了许多保护或者救助儿童方面的法律。

  春秋末期,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反击吴国,在国内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保护幼儿的措施。

  《国语·越语》中记载:政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生了男孩的家庭,国家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生了女孩的,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生了三胞胎的,国家安排专门的奶妈帮助照顾;生养了双胞胎的,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那些孤老、寡妇、生病的、贫困的人家,其儿女由政府收养。

  秦代:严刑峻法

  秦代执行法家路线,用严刑峻法保护儿童。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规定:擅自杀害养子者必须斩首,且明确规定,如果儿女发育不全或者儿女太多,父母不愿意抚养而抛弃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秦代法律还有一条规定,老师如果过度役使学生,或者鞭打学生,就要被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

  汉代:宽宥儿童

  汉代在刑罚适用上对儿童采取宽宥政策,为儿童提供了和成年人区别对待的保护措施。

  汉代《二年律令》中有这样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儿童,除了犯了杀人罪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且排除10周岁以下儿童的死刑和肉刑。如果10周岁以下的儿童杀了人,判处四到六年的徒刑,男的为政府修城墙,女的为政府舂米。

  《汉书·惠帝纪》记载:不满10周岁的儿童犯法的,均从轻处罚,不能用肉刑,以保护儿童身体的完好无损。

  南北朝:出现孤独园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对儿童犯罪也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据《魏书·刑罚志》记载:8岁、9岁、10岁的儿童,除非杀人,否则免予刑事处罚;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刑罚减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救助弱势儿童的机构——孤独园。

  唐代:法律日趋完善

  唐代的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日趋完善。

  其一,唐朝法律保护还未出生的胎儿和刚出生的婴儿。《唐律疏议·断狱》规定:妇女犯了死罪,如果该妇女是怀孕的妇女,应当等到其分娩后100天才可对其执行死刑。如果该妇女没有分娩而对其执行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两年;如果分娩后未到100天就对该妇女执行了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一年。如果该孕妇逃跑了,相关的审判人员依前述的规定各减两等处罚。如果该孕妇分娩后100天未对其执行死刑,审判人员应当依次向上奏报不执行死刑的理由。

  其二,禁止遗弃养子。唐朝允许已婚而无子女家庭收养同宗的儿童为养子,也注意保护被收养子女的权益,规定一旦收养子女后,不能随意抛弃。

  其三,禁止拐卖儿童。唐朝法律严禁拐卖儿童,并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如《唐律疏议·贼盗》中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做了严格的规定。

  宋代:慈幼恤孤

  宋朝实行“慈幼恤孤”的政策,官府十分重视保护儿童,采取多种措施救助、保护儿童。从贫穷家庭孕妇的妊娠、新生儿的出生,到荒歉年间儿童的遗弃,都规定了明确的救助和保护措施,而且宋朝成立了官办儿童救助机构。

  其一,颁布法律严禁杀子、溺婴行为。

  北宋规定:故意杀害子孙者,判两年徒刑。《宋史·宁宗本纪》卷三十八记载:1205年,宋宁宗再次下达严禁民间杀子的命令,仍然命令地方政府每月发给钱粮收养弃儿(辛未,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城乡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5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犹如“陪产假”;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一般是4000文钱(相当于现在4000元)。

  其二,政府成立专门的婴幼儿救助机构以救助弃婴。

  北宋年间,一些家庭因为赋税沉重,生活艰难,民间生子不养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浙江湖州地区的老百姓家庭,通常只要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再生的小孩便溺死或者丢弃。为了破除这种陋俗,广大慈善人员建议政府拯救弃婴,为此,宋朝建立了专门的收养机构。

  北宋有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等福利机构,救助孤幼。1090年,苏东坡在杭州建立了安乐院。1102年9月,北宋在各地成立了安济坊(居养院),赡养鳏寡孤独。

  在南宋,除了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外,还有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等专门慈幼机构。慈幼局除了收养弃儿外,还可为无子女家庭收养之用。官府出钱雇佣奶妈抚养弃婴,且每月发给钱粮绢布,保证其温饱,弃婴被抚养成人后,让其自食其力,官府没有任何约束。

  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官府每月依然发1000文钱,3斗米。

  明清:保护弃婴

  柴世盛是浙江山阴(绍兴)人,考中进士后,曾任河北阜城知县(县长)、天津农垦局长(屯田推官)等职务,明亡之后,他出家为道士,居住于北京夕照寺(今位于北京市广渠门大街中街)。

  明末清初,连续的战乱令民不聊生。而作为京城的顺天府(今北京),情况更为糟糕。顺天府在明万历六年(1578年)有人口70万左右,到了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只有人口10万左右了。到处都是逃难的难民、暴露在外的尸骸和失去依靠的婴儿。

  柴世盛在北京城外建立50个暴骸坑,每天带人在城内外埋葬无名尸体。其间,他发现路上有很多奄奄一息的弃婴,觉得孩子们可怜,便在夕照寺以西募款建了一所育婴堂,并在育婴堂外种植了许多柳树,所以该堂又叫做万柳堂。

  柴世盛在北京的崇文、宣武、朝阳、安定等城门设立收婴分处,均备4辆牛车,巡行各街道,收集弃婴,运载亡婴回育婴堂以安葬,又以两个藤筐为担子,用来挑活着的婴孩回育婴堂喂养。

  活弃婴带回后,柴世盛给予登记注册,孩子们一律姓“柴”,男孩字辈一律为“仁”,女孩字辈一律为“慈”。柴世盛雇来健康的奶妈,建立哺乳室,给予编号,由奶妈居住于内抚养婴儿,她们每月按时将孩子抱给育婴堂主事人查看,并给奶妈分发工钱和赏钱。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皇帝以私人身份向柴世盛的育婴堂捐款1000两(约今40万元),并令各部各捐1900两(约今76万元),还在多地购置田产,年收租金作为抚养孤儿之用,并赐书“功深保赤”匾额悬挂于万柳堂的厅堂。

  此外,雍正多次下诏,命令全国向柴世盛学习。

  (戚风  整理)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老法今说 B05古代如何保护儿童? 戚风2024-05-29 2 2024年05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