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早年放弃继承遇拆迁又反悔 起诉要求分钱最终未获支持

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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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老人去世时,继承人之一曾经声明放弃继承。但是在老宅遭遇拆迁时,面对高额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位继承人又对当初放弃继承反悔了。

  这时的反悔,还来得及吗?

  兄弟出资

  翻建家中旧宅

  何老先生与妻子早年居住在市郊的一处老宅中,两人共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女儿出嫁后,两个儿子也陆续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但住房存在困难。

  为此,何老先生把一家人凑到一起,开了个家庭会议,协商由两个儿子出资将老宅拆除翻建。

  子女一致同意后,由老三执笔拟定了一份《协议书》,何老先生让所有子女都签了名。

  然而百密一疏的是,何老先生本人并没有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

  老人去世

  声明放弃继承

  几年间,何家经历了何老先生妻子的离世和新房的建成,可以说是一悲一喜。

  当何老先生和两个儿子搬进新房后,兄弟俩担心以后发生纠纷,于是又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

  这一次,他们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老宅翻新后由何老先生和两个儿子共同居住,相应地,两个儿子需要出钱补偿姐姐,拿了钱的姐姐则在协议上签了字。

  虽然有了这样的协议,但在对这处私房进行登记时,登记部门告知只能登记在原土地权人何老先生的名下。

  几年后,何老先生也去世了。

  考虑到这处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不符,兄弟俩想到让姐姐做一个放弃继承的公证,以此再次明确房屋的归属,而姐姐也非常配合地签订了《放弃继承权声明》。

  但因为当时姐姐在外地,因此他们一直没有约好时间一起去公证处,这事拖着拖着也就不了了之了。

  遭遇拆迁

  起诉要求分钱

  十几年后,这处房屋遇到了征收拆迁,被划分为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分别进行了补偿,总的拆迁补偿款可购买好几套安置房屋。

  因为利益巨大,最终引发了兄弟和姐姐之间的反目。

  当年拿钱的姐姐将两个弟弟和户籍在该户内的家属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分割拆迁款。

  在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原告又将诉请改为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款中父亲的遗产份额。

  法院在经过细致审理之后,对各笔拆迁款的性质进行了甄别。

  法院一审认定,何老先生是涉诉房屋的产权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房屋本身价值部分应属于所有安置对象所有,其中属于何老先生的补偿款数额为280万元。

  判决之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80万元,认为补偿款应该更高。后经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作为被告方也就是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兄弟俩及家属的代理律师,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何老先生已经在生前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实际处分,仅仅是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而非实际所有人的事实,认定了何老先生在拆迁款中享有遗产份额。

  但因为这个诉讼仅是确认之诉,并没有判决被告承担任何实体的义务,我的委托人也就没有上诉。

  然而,姐姐在没有拿到实际利益前,不可能就此作罢。她又提起一个诉讼,要求继承判决认定的何老先生享有的280万元补偿款,作为遗产析产继承。

  法院判决

  放弃继承有效

  作为被告方,我们出示了家庭协议和放弃遗产声明书这些重要的书证。

  原告一开始是完全抵赖,不承认协议和声明上是自己的签名,后经笔迹鉴定为她的签名后,她又提出其他理由。比如,协议上没有被继承人何老先生的签字,所以关于房屋的处分无效;放弃继承声明未进行公证,应为无效;声明中仅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并未放弃对母亲财产的继承。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们一一给出了反驳理由:

  首先,两份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确定的遗产有可期待性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其可以通过协议自主处分。

  而且当初的协议已经明确载明,所分得的现金款代表着产权,原告均签字确认。

  其次,该房屋第一次做权属登记的是父亲一人的名字,而前案法院认定的也是父亲名下的遗产,所以不存在母亲遗产的说法。而对于父亲的遗产,继承开始后原告已书面表示放弃。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和效力。

  我们指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放弃继承的表示随意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

  案件审理时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被继承人何老先生生前就已经按照房屋的价值分割给子女们,未分得房屋的子女也已获得了房屋的对价,在此基础上,认定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效。

  原告的主张是对自己曾经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反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请。

  这起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至此终于宣告结束。

  对于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目前实施的《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继承已经完成遗产已经处理,那么此前的放弃继承就已经确定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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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早年放弃继承遇拆迁又反悔 起诉要求分钱最终未获支持 胡珺2024-06-03 2 2024年06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