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律人手记

被指隐瞒病史,重疾险拒赔

人生至暗时刻,她被一束光照亮

章国栋/蒋蔚

本文字数: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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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国栋  蒋蔚

  一个非常普通的周三下午,我接到了一通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略微有些颤抖。

  “法官,我收到了二审的判决书,结果是维持原判,我想告诉您这个好消息。”

  我的大脑迅速开始搜寻回忆,忽然又兴奋又紧张,难道是她?

  这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历时半年之久,经过两次庭前会议,伴随着许多的疑问和纠结。王女士是被保险人,我拼命压抑着内心的波澜,尽量用平静的语气向王女士表达了我的祝贺。可是作为裁判的亲历者,我知道王女士这一年多来经历了什么。

  得了癌症,重疾险却拒赔

  半年前,王女士第一次走到我面前的时候,如果不是她剃光的头发,我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位癌症患者。她穿着得体的套装,目光坚定温柔,语气不卑不亢。我阅读了她手写的长达三页纸的起诉状,得知了她的遭遇。

  一年前,父亲的去世使她遭遇了沉重的打击。人到中年,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她开始考虑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保险作为保障。于是,通过推销员的介绍,她在网上为自己和丈夫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不承想,投保一年后,自己却查出了乳腺癌,为此接受了手术。

  术后,王女士想到了之前购买的重疾险,于是提交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左等右等,王女士期望的赔偿没有收到,却在一个月后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经审核,我公司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经核实被保险人的病史资料,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公司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约定,对您此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王女士满腹委屈:“法官,我是在健康的状况下投保的。销售员当初给我推荐保险产品的时候,信誓旦旦地向我保证,他们的产品理赔简便。可是我现在真的生了病,他们却拒赔,他们这是不诚信的行为。”

  出于对王女士遭遇的同情,我特意在庭前组织双方谈话,希望促成调解,让王女士尽快得到理赔,可是保险公司的态度异常坚决,调解是绝对不可能的。

  我心里十分疑惑,难道是另有隐情?

  投保人隐瞒了病史?

  保险公司代理人准备了厚厚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邮寄过来。

  “我们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办法的规定,在投保过程的多个环节均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并对投保过程进行了录屏。”在庭前会议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解释道。

  根据录屏显示,保险公司确实突出显示了健康告知页面,要求王女士确认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其中询问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最近一年内有下列不适或症状,包括身体任何部位的包块或肿物……”而王女士对于健康问询的事项选择了“确认无问题”。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王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入住本市某医院,主诉右乳无痛性肿块,经诊断为右乳良性肿瘤。王女士在明知自身患病的情况下作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王女士十分委屈:“我绝对没有隐瞒病史的意思。当初我与保险销售员沟通时,就说过我有过乳腺增生纤维瘤,进行过微创手术。销售员信誓旦旦地说不要紧,这是大部分女性都有的问题,只要不是恶性就没有问题,并且发给我三个顺利获得理赔的案例,让我放心购买。”

  保险公司代理人立刻反驳:“法官,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我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从王女士的投保过程录屏回溯来看,王女士对健康问询事项确实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回答。”

  王女士听到这里非常激动:“我投保一年前患的是右乳纤维腺瘤,当时就进行了微创手术,手术后很快就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我认为我在投保时就是健康的状态。经过了180天的等待期,我也支付了保费,如果有问题为什么一开始不拒保?现在我发生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才是不诚信!”

  到底哪一方说的是真相呢?我打算继续探究下去。

  专法会上的激烈辩论

  在详细查阅了《保险法》的规定和案例之后,我理清了自己的思路。保险公司设置的健康问询项目含义清晰,不致产生歧义,而王女士对于健康问询事项所作的否定性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王女士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还应当结合王女士在投保时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但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拒赔的条件还需要包括“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至此,王女士投保时的主观状态的判定,以及两次疾病之间的关联程度成为了决定案件处理走向至关重要的因素。我认为,王女士虽然在投保前一年曾进行了乳腺纤维腺瘤的治疗,但手术系微创手术,术后当日即出院,此后王女士即投入正常工作和生活,从普通人对疾病的认知角度而言,其身体已经痊愈,因此在投保时主观认为自己处于健康的状态。且由于保险公司设置的健康问询项目为列举式,内容较多,王女士在投保时以较快的速度浏览完成,因此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对健康问询事项有清晰和全面的了解,并做出正确应答,此属于重大过失导致的未能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并不是恶意隐瞒。

  我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没想到我的观点引来了大家激烈的讨论。

  一位资深法官斩钉截铁地说:“我认为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就是故意!应当驳回原告诉请。”此后,多位法官纷纷发表了相似的观点:“投保人在投保前的病史非常明确,而且所进行的检查和治疗也并非常规的体检项目,那么她对于健康问询所作的陈述就是故意隐瞒。”

  我一度陷入迷茫,怀疑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直到有一位法官说道:“我支持承办人的意见,相信承办人亲历了审理过程得出的结论是有自己的道理的。”专法会最终以一票之差支持了我的观点。

  我再次回想着王女士在法庭上的陈述,心中有了答案。

  重启人生的一扇门

  此后,我又查询了有关医学方面的资料,并向医学专业人士咨询了关于乳腺纤维腺瘤与乳房恶性肿瘤的关联性。得到的回复是:乳腺纤维腺瘤是常见的良性肿瘤,其发病机制与乳房恶性肿瘤有所不同,患有乳腺纤维腺瘤并不必然导致乳房恶性肿瘤的发生,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较低。

  困扰我的最后一个疑惑得到了解答,于是我坚定地作出了判决。

  案结之后,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王女士打来电话,感激之余不乏焦虑,她问我:“对方上诉了,那我之后还要再开庭吗?我接下来很快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了,怕时间会冲突。”

  我安慰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是有上诉的权利的。接下来你就等待上级法院的通知,不必着急。如果有特殊情况,提前跟法官联系就好。一定要保重自己的身体。”

  此后的几个月,我在忙碌之余偶尔想起这个案子,想起王女士的单薄瘦削的身影,不知道她的一切是否还顺利。直到最近接到她的电话,我才终于舒了一口气。再次见到王女士,是她捧着锦旗出现在法院门口。她笑意盈盈,眼睛里闪着光,对我说:“法官,真的很感谢您,您在我低谷期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走出了最难熬的日子。所以我今天一定要亲手把锦旗交给您!”

  寒暄几句,王女士和我作别:“法官,我的化疗结束了,身体已经有所好转。最近我找到了一家五百强企业的工作,已经入职了。真的很感谢您,您是我人生至暗时刻的一束光!”

  我接过锦旗,目送王女士走远。我想,我会一直记得这个充满希望的春天。

  法官的工作,有时候跟医生的工作很像,常常帮助,有时治愈,总是安慰。只不过医生救治的是病患,而法官校正的是法律关系。法官帮助错位的法律关系回复到正确的轨道,愈合受损一方的损失,用公平正义慰藉当事人的心灵。能够解救当事人于困顿,使抽象的公平正义可感可知,我们就找到了这份工作的真谛。

  (主审法官:章国栋,原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现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蔚,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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