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夫妻离婚 前婆婆提诉讼 索要欠款 未获法院支持

吴琼

本文字数:1787

资料图片

  夫妻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可是女方迟迟没等到男方依据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却等来前婆婆的一纸诉状,要求她和前夫共同归还150万元欠款。

  诉讼过程中,前夫对母亲的诉请一概表示认可。于是,她只能“孤身奋战”……

  □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吴琼

  调解离婚

  迟迟未拿到补偿

  “我和前夫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签了协议离了婚,当时我在经济方面作出了比较大的让步,一套市价500万元带车位的房子给了前夫。可就是这样,他还拖着90多万元的补偿款迟迟不给!”

  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的“70后”潘女士愤愤地说。

  从潘女士提供的离婚协议上我们看到,她和前夫姜先生是在2023年4月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原居住的一处住房及地下车位归姜先生所有,夫妻在浙江投资购买的两处商铺一人获得一处。由于拿到了房子,因此姜先生需要付给潘女士98万元作为补偿。

  因为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我们告诉潘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我们就按部就班地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

  遭到起诉

  要求归还“欠款”

  过了不久,潘女士又急急忙忙地联系我们:“我被前婆婆起诉了!说她儿子向她借了钱,我也要一起还!”

  得知这一新情况,我们赶紧安慰潘女士不要着急,先把收到的应诉材料给我们看一下。

  看了潘女士前婆婆唐女士的起诉书,我们得知她将儿子和潘女士一并列为了被告,要求共同归还150万元欠款。

  据唐女士诉称,2020年9月的时候,儿子姜先生和当时还是儿媳的潘女士告诉她,为偿还对外投资出现的负债,潘女士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并用一处房产做了抵押。由于投资不顺,还贷压力越来越大,两人要求唐女士将名下唯一的住房出售,帮他们先把贷款还了,日后赚了钱再还给她,于是她就卖了房并将房款转给了儿子。现在儿子儿媳离了婚,钱却一分都没还,因此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还钱。作为证据,她提供了一份儿子亲笔书写的借条。

  对于借款和借条,潘女士告诉我们她毫不知情,“我怀疑前夫就是不想给我补偿,和她母亲一起编了这么一出……”

  详细调查

  “欠款”疑点重重

  在正式接受委托应诉后,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详细调查了这笔所谓“借款”的来龙去脉。

  通过初步调查我们发现,唐女士所说的出售名下房屋的确是事实,而进一步调查得知,唐女士在售房后,也确实有几次向儿子的大额转账。

  对于母亲的说法,既是儿子又是被告的姜先生全盘接受。

  但潘女士告诉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一直和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照顾老人的生活,而家里的钱基本是前夫姜先生在管,收入都会转入他的账户,也就是唐女士转账的那个账户,自己从来不知道所谓的借款,当时也没有收到过这些钱。

  至于前夫所说的贷款,当初的确是以她的名义贷的,但贷款是以现金形式存入了前夫的账户,此后一直由前夫支配使用。

  随后,我们对潘女士的说法做了调查取证,尤其是对姜先生收到母亲转账后的资金流向做了梳理,发现他收到钱后就转入了自己名下的另一账户,然后用这些钱购买了理财产品。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我们在法庭上着重围绕几点做了论述:

  第一,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第二,即使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也属于姜先生的个人债务;第三,原告唐女士与两被告家庭财产严重混同;第四,潘女士从未收到并实际使用过原告转账的150万元所谓“借款”,也从未收到并实际使用150万元贷款;第五,唐女士在潘女士和姜先生离婚过程中曾亲自参与调解,却从未提及这笔借款,在达成调解协议时也未提出,直到潘女士依据协议要求姜先生支付补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后,才突然提出诉讼,其诉讼目的严重存疑。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从原告唐女士最后一次法庭审理中的辩论意见可以看出,她将售房款交给儿子管理及使用,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互扶助是她转账之初的真实意愿,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

  此外,本案原、被告三方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唐女士的转账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的借贷关系。

  被告潘女士作为姜先生的妻子,在原告转账时未被明确告知该出资性质为借款的情况下,其基于婚姻关系及姻亲关系有理由对公婆的出资行为产生合理的信赖,现唐女士主张涉案150万元款项是两被告的共同举债,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法院实难认同。

  至于被告之一的姜先生的“自认”,其自认与原告的诉讼利益相关。考虑到他和原告的母子关系,且与法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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